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就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
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本次资产置换事项的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本次交易的方案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有利于公司提升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的核心竞争
力,减少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优化了公司的产业结构,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本次资产置换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因此,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
回避表决。
因此,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