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01 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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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吉艾科技”或“公司”)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0 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开户通知”)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

定《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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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专项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七)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 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

忘录第 20 号》、《开户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层以上员工;

(3)公司技术、研发、销售等部门骨干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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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基层优秀员工;

(5)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情形。

(三)本次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超过 45 人,其中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参加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开董事会前予以书面说

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本管理办法出具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

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000 万元(含),每份份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 1 万份,超过 1 万份的,以 1 万份的整数倍累积计

算。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由公司根据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

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

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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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四川信托-吉艾

科技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集合信托计划”,具体以实际签

署合同为准)予以实施。集合信托计划上限规模最高不超过 15,000 万份,实际规

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的最终信托资金规模为准。信托存续期间内,全部优先信

托单位/全部次级信托单位≤2:1。集合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利润优先偿还优先资金

本金和利息。

该集合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吉艾科技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自

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算 6 个月内,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

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

买。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

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

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

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提前终止或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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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该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

是否卖出股票。

3、本集合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

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1、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7-2019 年员工持股计

划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下权限内办

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1)授权董事会对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召开首次持有人会议前,决定员工持股

计划的变更、终止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选任、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管理机构;

4)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持股计划;

5)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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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项下后续各期持股计划;

7)在实施年度内,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

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2、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

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按

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

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活动;

(4)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审议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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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

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

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4、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修订本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需要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

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5)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5、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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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二)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 1 单位计划份额具有1票

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

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

3、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5、除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外,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每项决议应当经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 2 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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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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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

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

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前以当面告知、

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

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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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15、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三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一)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

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

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 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

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二)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出资为壹计划份额,

每 1 计划份额有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

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

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由受托人

根据中国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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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被挪用。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信托

公司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

专业机构设立的信托计划的劣后份额而享有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的变更与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信托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的权益处置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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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

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

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管委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被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上

述(1)、(2)、(3)、(4)强制转让情形时,受让人按照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

认购成本价与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者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款;出现上述(5)

强制转让情形时,由管委会确定转让份额的转让价格。

3、存续期内,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4)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

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6、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

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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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

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

应的份额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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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

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持有人的义务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

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

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吉艾科技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机构

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

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

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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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

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

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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