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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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并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王莺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王莺妹女士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

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

果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控股股东王莺妹女

士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

购价格相同。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莺妹女士以前述价格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公正。

3、公司与王莺妹女士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均系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尚须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

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5、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

好且该等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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