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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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下述专项核查意见:

一、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四方精创资讯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

实,监事会认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授予权益的 174 名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700 股。

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71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7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二、对授予日核实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

次授予日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不在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 171 名激励对象 2,513,4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监事签字:

胡行军 王勇 郑登元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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