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所涉相关提示性公告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所涉相关提示性公告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相关提示性

公告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并方”、“发行人”或“招商公路”)的委托,担任

合并方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合并方”、“华北

高速”)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律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

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

涉相关提示性公告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书面保

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

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

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

门撤销。

除非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有关术语、

1

专项法律意见书

定义和简称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

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

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的术语、定义和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或指向。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发表

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2

专项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招商公路及华北高速的内部审议程序

2017 年 6 月 30 日,招商公路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招商公路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30 日,华北高速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华北高速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17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7]508 号),同意招商公路吸收合并华北高速的总体方案。

3、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批准

2017 年 8 月 7 日,商务部反垄断局下发《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

初审函[2017]第 204 号),同意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26

号),核准本次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

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3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 相关提示性公告安排

在取得前述批准的前提下,华北高速拟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直至终

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公司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派发实施的提示性

公告》等相关提示性公告,以保障华北高速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取得上述现阶段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必需的批准和

授权的情况下,华北高速进行上述相关提示性公告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

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相关提示性公告之专项法

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贾 琛

经办律师:

魏海涛

年 月 日

5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