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2、公司目前为本次交易对手方之一的宁波科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产业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占产业投资中心认缴出资额的 74.42%,产业投
资中心持有格瑞特 49%的股权。公司董事会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本次交易构成公
司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4、公司拟以 24,000.00 万元收购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符合公司
的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此次收购,有利于公司延伸和完善新能源材料生产的产业链,推
进相关产业链的整合。
5、此次收购既可缓解控股子公司中科星城石墨化加工供需紧张的局面,又有利于
其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及进一步压缩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中科星城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开
拓市场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6、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
分的独立性。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为标的资产公司的评估价值,并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方案,并将相关议案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将进一步提
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较
小并可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以下无正文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峰:_____________ 李留庆:______________ 童 钧: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