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8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综
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且单笔担
保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时发布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详述了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8 月
15 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元支行协商,约定由公司为新疆
天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能源”)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元支行申请的一年期 1,000 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间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起 1 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额度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天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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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04 月 07 日
注册号:91650100552417883Q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销售:预包装食品,酒,日用
品,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服装鞋帽,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
工艺品,洗涤用品,土产日杂,汽车用品。
与本公司股权关系:本公司持股光正能源有限公司 100%,光正能源有限公
司持股天宇能源 100%,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主要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803.73 1,940.65
974.33 1,148.01
负债总额
净资产 829.40 792.64
流动负债总额 974.33 1,148.01
银行贷款总额 800.00 0.00
主要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三季度
营业收入 0.47 0.00
利润总额 -36.75
-30.61
净利润 -36.75
-30.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额度:1,000 万元人民币;
(2)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 保证期间:被担保债权确定日起一年;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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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2016 年 12 月 5 日,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3,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额度 3,0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28 日,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3,000 万
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额度 3,000 万元;
2017 年 9 月 28 日,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光正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综合授信 7,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额度 7,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8 日,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2,000
万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额度 2,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新疆天宇能源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1,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额度 1,000 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金额、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截至此次担保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 16,000 万元,全部为全资子
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担保数额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21.72%,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9.87 %。
六、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元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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