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认
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
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
项提交董事会。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保利协鑫(苏州)
新能源有限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冬华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