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7-059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7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2017 年 11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
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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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其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93,276,4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4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93,219,90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42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6,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2,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6,4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219,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7%;反对 3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24,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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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32%;反对 32,3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605%;弃权 24,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463%。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244,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0%;反对 3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395%;反对 32,3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窦金平、王成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聚飞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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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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