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09: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字[2017] 0523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烽火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

合同》,本所担任烽火通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烽火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4、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承诺,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

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

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

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的批准和

授权

1、2017年11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根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69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

况共计9,101,56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17%。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

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涉及的69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697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

9,101,560股。

3、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已达成,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697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共计 9,101,56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成就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必须满足各项解锁条件。经核查,

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日为

解锁期安排: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自激励对象获

1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锁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定期。2017 年 11 月 18 日达到限制

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时间要求。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扣除经常

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9.72%,高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

(3.63%);

(2)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方案公

注 布前一年度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15.11%,不低于 15%且高于公司同行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5%,

业平均业绩(12.89%);

且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新产品销

位值)水平;

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2)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方案公布前一年度净利润

2 24.63%,不低于 15%;

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14 年度、2015 年度)归属于上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收入比例不低于 15%;

(539,705,455.01 元、657,377,767.16

元)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509,608,001.31 元、614,793,377.50

元)均不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平均水平(410,357,453.22

元、487,170,769.60 元)且不为负。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 35.76 元/

股(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 17 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公司 2014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

0.25 元; 2015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

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

利 0.34 元。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

3 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完毕,每股派发

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现金红利 0.34 元;依照公司《激励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划 的 定 价 基 准 调 整 为 :

11.91-0.25-0.34-0.34=10.98 元。

本次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不低于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

公司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 2015 年财务

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业字[2016]7958 号《审计报告》,公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

4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行政处罚;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 此外公司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因重

划的其他情形。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及“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

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达成情况: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 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06

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 名激励对象中的 9 人因离职,不再符

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 合激励对象条件。其余 697 名激励对

5 如下: 象中的 661 人考核分数达到 90 分以

A B C D 上(含 90 分),可 100%解锁;29

加权 X≧9 80≦X﹤ 70≦X﹤ 人考核分数达到 80 分(含 80 分)不

X﹤70

分数 0 90 80 满 90 分,可解锁 80%;7 人考核分

解锁 不能 数达到 70 分(含 70 分)不满 80 分,

100% 80% 50%

比例 解锁 可解锁 50%。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

6 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解锁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

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

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烽火通信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