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了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
了说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含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 1,628,797,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220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关于拟出售广州天鹅湾二期项目收益权资产暨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8,796,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3,188,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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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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