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章程(2017年11月修订稿)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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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七年十一月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五章 董事会............................................................................................................................. 17

第一节 董事 .......................................................... 17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19

第三节 董事会 ........................................................ 2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 监事会.............................................................................................................................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 党委.................................................................................................................................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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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1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中国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676287N。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4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00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注册名称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Hisun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

邮政编码:3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553.184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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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其他法人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医药行业,全方位发展,形成工业、科研、新

产品开发、市场开发、融资投资中心,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十四条 许可经营项目:药品的生产,兽药的生产、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医药相关产业产品及健康相关产业产品的研发、

技术服务,翻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投兴业有限公司、

国家医药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国家医药局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第二军医大学朝晖制药厂及三龙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外资

法人股东),认购股份数分别为 8,667.16 万股、2,532.84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150 万股,其中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投兴业有限公司

分别以药品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00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原发起人持有的非流通股变为有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股改承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中尚有

178,003,310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起解除限售条件。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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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投兴业有限公司转让而来)持有的股份数中尚有

20,220,138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起解除限售。其余的发起

人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9,709,05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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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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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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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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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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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适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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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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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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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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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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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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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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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

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

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

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

监事除外)。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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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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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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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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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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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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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经营班子决策重大生产、经营、管理等事项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处置资产(资产核销

等)、资产抵押、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处置资产(资产核销等)方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内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处置

资产。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处置资产权限为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含 10%)且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资产抵押、融资方面,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自身的

融资需求,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含 10%)的

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贷款等事项。

对外担保方面,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的对

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委托理财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

(含 3%)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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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对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决策的权力。

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1.5%(含 1.5%)且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

计净资产 1.5%以下(含 1.5%)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的事项不适用本条。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其中传真通知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

发送报告上所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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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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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后,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

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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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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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高级副总裁的任免程

序、高级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高级副总裁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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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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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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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

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设纪委书记 1 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设主任一名、党群干

事若干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七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

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

营班子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障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上

级党委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

(三)研究部署公司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对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

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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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制订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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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

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须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公司也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给中小股东

提供便利。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结合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投资、融资发展规划,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

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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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

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障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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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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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股东;或者以书

面传真方式发送股东;或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

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董事;或者以书面传

真方式发送董事;或者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送达董事。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由

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内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

寄)发送监事;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监事;或者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送达监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报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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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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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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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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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效日期:2016 年 8 月 31 日

第 38 页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附件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

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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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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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协助会议主持人组织

会议,处理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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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有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必须由公司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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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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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与提案

第三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对于前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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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

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提出涉及对外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

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

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

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

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1、会场设施未置全时;2、董事、监事未到场时;3、

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签

名册上签字,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前入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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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登记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不得提出质询及

在会议上发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

代表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

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

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

监事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股东应先

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在大会秘书处登记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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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言时应先向大会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持有股份数额。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分钟,并不得超过 2 次。如确需增加发言

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及次

数。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3)涉及公司商业机密;(4)

其他重要理由。

第五十二条 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应即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及时

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

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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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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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

经理班子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实

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

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条 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

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条款与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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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解释权属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

会。对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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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公司章程附件 2

董事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

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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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换

届选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节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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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使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一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

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承担的职责,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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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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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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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董事会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公司中代表国有产权的董事人选,可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

提名,资产经营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新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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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其所占股权的比例提出增补本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要求。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商讨增减或更换董事事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独立董事分别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累积投

票制选举产生。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

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广阔,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

(三)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

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

新局面。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决策的权力。

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1.5%(含 1.5%)且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

计净资产 1.5%以下(含 1.5%)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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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

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其中传真通知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上所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表决。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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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

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节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专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

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处置资产(资产核销等)、资产抵押、

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处置资产(资产核销等)方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内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处置

资产。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处置资产权限为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含 10%)且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资产抵押、融资方面,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自身的

融资需求,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含 10%)的

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贷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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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对外担保方面,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的对

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委托理财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

(含 3%)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裁在各自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

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人员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财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

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

实施;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拟订、审议

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

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

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

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班子予以纠正,经理班子若不采纳其意见,

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班子纠正。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按照本规定条款进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及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六节 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在董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 5~15 人组成,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和决策事项,由

公司选定的国内外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主席由独立董事

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完全、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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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定

的披露法规要求的有关信息;(2)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3)负责内部

审计、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履行对公司各部

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

务报告程序及重大关联交易。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薪酬执行情况审

计、招投标审计、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审计以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

项;(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主席由独立董事

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主席由独

立董事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他们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根据

有关法规的要求向股东、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实施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为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必要时各专门委员会

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五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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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节 职责范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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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节 任免程序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任命,通过公共传媒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证券主管机关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述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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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待办理的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全部移交。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

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

除责任。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本章有关董事会秘书的规定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制定,如

本公司上市地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上市地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对本规定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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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附件 3:

监事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七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

会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经营报告书、资

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

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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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本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定》中关于董事的免职和赔偿的规定也适用于监事的免职

和赔偿。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定》中有

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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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

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传真方式、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

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裁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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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年限为 15 年。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

决议,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

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

或阻扰。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

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

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

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

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和国有产权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

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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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对本规定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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