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 2017-06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船舶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作为买方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建造 4 艘 31.9 万载重吨 VLCC 油轮和 3 艘 15.8 载重吨苏伊士型油轮,7 艘
船舶总价约为人民币 36.7 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一、交易概述
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
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十
次董事会会议(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临 2017-048 号公告《中
远海能 2017 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审议,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新建 14
艘船舶,其中包括本公司在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
建造 4 艘 31.9 万载重吨 VLCC 油轮和 3 艘 15.8 万载重吨苏伊士型油轮等共 7 艘
船舶。
本公司与大船重工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签署 7 艘船舶建造合同,合同总价
为人民币 3,673,154,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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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方介绍
1、买方:本公司
2、卖方:
公司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1 号
公司简介:大船重工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船
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船重工主要从事军工、造船、海洋工程装备、修/拆船、
重工等五大业务板块的装备制造。
3、本集团与大船重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在最近 12 月内,本集团未有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其成员单位发生
过其他同类大额业务往来。
由于该交易的总代价超过按本公司 H 股股价计算的总市值的 25%,该交易
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今日
签订的造船合同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4 艘 31.9 万载重吨 VLCC 油轮和 3 艘 15.8 万载重吨苏伊士型油轮造船
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
2、卖方同意根据合同,设计、建造、装配、下水、并建造完成 4 艘 31.9 万
载重吨 VLCC 油轮和 3 艘 15.8 载重吨苏伊士型油轮,并出售交付给买方;买方
同意向卖方购买并接受相关船舶,并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船款。
3、交易对价和付款条款:4 艘 31.9 万载重吨 VLCC 油轮和 3 艘 15.8 万载重
吨苏伊士型油轮的总造船价格约为人民币 36.7 亿元,本公司作为买方需按照各
船舶的建造进度分五期以人民币支付船款,每期分别支付各自船价的 5%、10%、
10%、10%和 65%。
4、交船期:4 艘 31.9 万载重吨 VLCC 油轮预期分别于 2020 年 8 月、2020
年 10 月、2020 年 12 月和 2021 年 3 月或之前交付,而 3 艘 15.8 万载重吨苏伊士
型油轮预期分别于 2020 年 8 月、2020 年 11 月和 2021 年 1 月或之前交付。
5、交易对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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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VLCC油轮的交船日各自延迟如不超过30天,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如果交船日延迟超过30天但不超过210天,扣减金额乃按每日人民币100,500元计
算,扣减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8,090,000元;如果交船时间延迟超过210天,除非合
同各方另行议定,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所交付的VLCC油轮,并接受卖方连同利
息之退款。根据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根据合同,苏伊士型油轮的交船日各自延迟如不超过45天,合同价格不作调
整;如果交船日延迟超过45天但不超过225天,扣减金额乃按每日人民币67,000
元计算,扣减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2,060,000元;如果交船时间延迟超过225天,除
非合同各方另行议定,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所交付的苏伊士型油轮,并接受卖方
连同利息之退款。根据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如果相关各轮的状况(包括船速、燃油消耗量、吨位)超过或低于合同的标
准,合同价格亦将向下调整。然而,倘若有关状况过于超过或低于合同的标准,
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船舶,并接受卖方连同利息之退款,或就相关船舶议定新价。
五、合同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新建油轮可以优化本公司油轮船队结构并提升船队的整体竞争能力。经本公
司内部测算,该新造船项目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经济和技术上可行。
签订的造船合同约定的船价由合同双方以造船市价为依据经公平协商后确
定。本公司董事认为造船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已发布《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拟以自有资金和非公开发行募
集的资金支付该 7 艘船舶的应付船款。如非公开发行未能成功实施,本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付建造该 7 艘船舶项下的应付船款。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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