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6 19: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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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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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汇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

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17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苏州汇

2

川技术有限公司综合楼五楼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

月15日15:00-2017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96,155,7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1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6,526,4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38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9,629,2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8,262,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78,633,11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2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9,629,2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811%。

3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

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兴明、宋君恩、李俊田、周斌、刘宇川、王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

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朱兴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933,958,0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4.2183%。

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6,064,6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658%。

1.2 选举宋君恩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80,680,42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7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2,787,06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49%。

1.3 选举李俊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80,679,8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7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2,786,4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47%。

1.4 选举周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80,680,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7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2,787,0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49%。

1.5 选举刘宇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80,679,8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7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2,786,46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47%。

1.6 选举王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27,402,80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

数的92.32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509,4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440%。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曲建、赵争鸣、龚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曲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96,150,8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257,4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2.2 选举赵争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96,150,8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257,4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2.3 选举龚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96,150,8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257,4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6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柏子平、刘国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丁龙山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柏子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95,859,09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7,965,7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5%。

3.2 选举刘国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896,150,8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257,48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4.《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058,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7,0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165,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7,0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

7

5.《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155,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261,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155,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261,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7. 《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155,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262,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8. 《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896,155,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261,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155,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261,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10. 《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155,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261,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9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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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张文

经办律师:

王银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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