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烟台
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95.42%的股权、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浙江康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本次董事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
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各方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
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6、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
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
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符合
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7、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公司的实
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行
业特点和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
8、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机构核准。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廉熙 潘孝娜 曲 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