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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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0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2 号恩菲科技大厦 B 座 6 层

联系电话:010-88656911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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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海虹控股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海虹控股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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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策程序................................................................ 13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5

第四节 资金来源........................................................................................................ 2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24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2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7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8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2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3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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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海虹控股、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风投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委会 指 国风投基金投资委员会

国新(深圳)投资、控股股东 指 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国新、实际控制人 指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恒 指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策易 指 海南策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中恒 指 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Pharmacy Benefit Management,指药品福利管理,是

PBM 指

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一种专业化第三方服务

海虹控股的产品体系,主要由“四库、二十四系统”

组成。其中,公司积累的“临床知识库”、“药品信

息库”、“医保政策库”、“医疗专家库”,组成了核心

的“四库”,体现了公司在健康医疗服务行业内认知

四库、二十四系统 指

系统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在“四库”的基础上,公

司又开发出医保审核控费的产品集,以及 PBM 慢病

管理业务、医药研发与销售大数据、商业健康保险

TPA 服务等产品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

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比较先进的支付方式之一。DRGs

DRGs 指

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

标准的制定,达到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

Third Party Administrator,指医疗保险第三方管理机

构。是向健康保险公司、或者经营医疗保险特别是

TPA 指

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的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资中海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人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国风投基金、中海恒、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海

《增资协议》、本协议 指 南策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中海恒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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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本次增资之目的,对中海恒进行审计评估对应的

基准日 指

基准日即 2017 年 7 月 31 日

根据《增资协议》,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各方同意,自协议签署生效、

且本协议所述本次大宗交易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

登记日 指 内,中海恒应负责向中海恒所在工商管理部门递交

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完成本次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注册资本

变更、股东变更、章程变更等

根据《增资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在海

虹控股公告本次增资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

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且通过交易所审核实现

本次大宗交易 指

股票复牌交易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含复牌当日),中

海恒可以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目前持有的海虹控

股 2%股份(对应 17,976,444 股股份)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数值若出现汇率转换后数值相较原数以及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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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住所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东生

注册资本 10,2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MA5DHX6U4H

代码

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

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

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

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营业期限 2016-08-08至2026-08-08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6层

邮编 100038

联系电话 010-88656911

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国风投基金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基金的全

部对外投资、融资。国风投基金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国新提名 4

名董事,剩余 3 家股东各提名一名董事。

依据国风投基金《公司章程》上述规定,国风投基金的控股股东为国新(深

圳)投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风投基金的股权结

构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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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风投基金控股股东为国新(深圳)投资,实际控制

人为中国国新。

国新(深圳)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05-31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京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DLLR0J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投资咨

经营范围

询(不含限制项目)。

中国国新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0-12-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9 号博兴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28315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5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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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

管理;受托管理;资本运营;为开展上述业务所进行的投

资和咨询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 2016 年末,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下属公司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海赢资本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100%

奕泰资本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100%

除国风投基金外,国新(深圳)投资控制的主要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创

深圳国新投

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

资合伙企业 99.90%

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均

(有限合伙)

不含限制项目)。

除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中国国新控制的主要公司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国新资本有限公司 100%

管理;投资咨询。

通讯信息软件开发及销售,通讯信息设

国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备的销售,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 100%

管理,投资咨询等

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和资产管理 100%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改造、发展的策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划与咨询;企业资产托管、重组与管理; 100%

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

国新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和资产管理 100%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 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营;教育咨询;文化

100%

公司 及相关产业投资、技术研发与服务等

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 邮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开发等 100%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

咨询。

国新宏盛投资(北京)有限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企业

100%

公司 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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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和资产管理 10%

三、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国风投基金立足于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国家战略实施,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

则运作,在回报良好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项目,并通

过对资本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流动,助力中央企业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

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风投基金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7/9/30 2016/12/31

资产总计 1,619,552.91 475,065.92

负债总计 32,178.23 15,235.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587,374.69 459,830.65

资产负债率(%) 1.99% 3.21%

2016 年度

2017 年 1-9 月

(成立至年末)

营业总收入 - -

营业利润 -64,351.50 24,833.38

利润总额 -64,351.50 24,833.38

净利润 -64,351.50 18,619.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065.25 -421,355.90

控股股东国新(深圳)投资主营业务为投资和资产管理,成立以来的主要财

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7/9/30 2016/12/31

资产总计 1,832,395.68 691,121.89

负债总计 319,217.75 234,243.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556,712.82 158,490.63

资产负债率 17.42% 33.89%

2016 年度

2017 年 1-9 月

(成立至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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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营业总收入 - -

营业利润 -55,235.19 19,588.91

利润总额 -55,235.19 19,588.91

净利润 -55,235.19 14,667.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12.76 -2,597.66

实际控制人中国国新为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的国有资本经营与管理公司,定位

于配合国务院国资委优化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企业化

操作平台,主要任务是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从事企业重组和资产整合。中国国新最

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2017/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2,558.96 2,181.54 1,517.15 1,061.93

负债总计 1,163.20 811.96 329.87 87.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626.87 637.00 558.09 529.04

者权益合计

资产负债率(%) 45.46% 37.22% 21.74% 8.28%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总收入 88.27 129.36 119.08 57.77

营业利润 18.80 45.02 40.09 26.91

利润总额 18.62 41.74 38.75 26.98

净利润 16.37 40.20 37.66 26.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89.98 -119.40 3.62 19.60

金流量净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自成立以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风投基金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

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风投基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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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董事

1 刘东生 中国 董事长 中国 否

2 莫德旺 中国 总经理、董事 中国 否

3 孙晓文 中国 董事 中国 否

4 黄锦贤 新加坡 董事 新加坡 是

5 党均章 中国 董事 中国 否

6 曲寅军 中国 董事 中国 否

7 刘征宇 中国 董事 中国 否

监事

1 孔繁新 中国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否

2 张文强 中国 监事 中国 否

3 吕柏乐 中国 监事 中国 否

高级管理人员

1 莫德旺 中国 总经理、董事 中国 否

2 刘学诗 中国 副总经理 中国 否

3 黄耀文 中国 副总经理 中国 否

最近五年内,前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

公司的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海虹控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风投基金及其控

股股东国新(深圳)投资、实际控制人中国国新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01989.SH,以下简

称“中国重工”)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国风投基金持有的大连船

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15.94%股权以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12.68%股权。

根据《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完成后,

国风投基金将持有中国重工 6.08%股份;同时,国风投基金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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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华宝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交易完成后,国风投及上述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中国重工 62.04%的股份。该交易事项尚需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等审批或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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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国风投基金经过实地尽调与研究,认同海虹控股为全国 23 个省的 149 个医

保基金统筹单位所做的智能医保审核服务,在全国医保统筹单位中占比约 37.63%

的份额,涉及参保人数 2.7 亿人,涉及医保基金统筹规模 5000 亿元以上,处于

全国首位。海虹控股在医保审核服务领域深耕八年,研发积淀形成了“四库”、

“二十四系统”的庞大知识、技术体系,形成了各地区本地化的医保控费审核数

据库,在为医保基金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服务实践中得到了反复检验,实现了

经过运行获得医保、卫计、医院、患者等各方认可的系列产品和服务,如涵盖事

前、事中、事后智能审核及服务、医保基金运筹决策大数据分析、医疗质量评价

体系、医保支付标准、DRGs 支付结算、健康档案、新健康智能医疗等。在智能

审核与服务领域,海虹控股是目前国内技术水平最高、品种最全、质量最高的医

保基金服务公司。

国风投基金及中国国新认为,海虹控股以医保支付为卡位,处于医保、医疗、

医药的枢纽,国风投基金成为间接控股股东,在发挥原有经营管理者作用的前提

下,以海虹控股已有技术服务及市场占有率为基础,一方面从广度和深度帮助海

虹控股进一步服务医保,实现精细化管理,有效防控医保基金穿底的问题,保障

社保基金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服务于医保的支付内涵、支付制度及支付标准等工

作,帮助建立就诊新秩序、提高医疗资源运行效率、促进药企的研发与市场能力

等,服务好医疗保障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为建立新型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监

督管理体系提供服务,为三医联动、医疗体制改革提供现实路径。

海虹控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该基金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

病种覆盖最全、人员结构最复杂、地区跨度最大、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与

医疗服务项目及诊疗信息最丰富的医疗保险基金,无论是统计意义上,还是管理

意义上,样本都足够丰富、离散,能够反映国民健康的基本特征,国风投基金对

海虹控股进行控股型投资后,将其作为国风投基金及中国国新的战略性项目,积

极争取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加速推动医保基金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

在得到相关授权或与相关具备权限的机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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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创新国家医疗健康数据的开发机制,开展探索 PBM 在我国的全面落地、商业医

疗健康保险 TPA 服务、医药行业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智能医疗服务,打造公共

服务大数据平台,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行业新央企,促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在

保障股东收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

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增资协议》,协议签署后,在海虹控股公告本次增资对应的权益变动

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且股票复牌交易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含复牌当日),中海

恒可以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目前持有的海虹控股 2%股份(对应 17,976,444 股

股份)。本次大宗交易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中海恒应负责向其所在工商管

理部门递交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登记成为中海恒股东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但不排除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2017 年 11 月 6 日,国风投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投资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审议<中海恒项目终审报告>

议案的决议》。

2017 年 11 月 9 日,国风投基金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中恒实业

有限公司、海南策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

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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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风投基金未持有中海恒和上市公司股份,中海恒持有上

市公司 249,345,593 股,占比 27.74%,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中海恒拟增加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增资全部由

国风投基金以现金方式认缴。增资完成后,国风投基金对中海恒的持股比例为

75%,成为中海恒的控股股东。国风投基金通过控制中海恒,实现对上市公司的

间接控制。

根据《增资协议》过渡期安排,协议签署后,在海虹控股公告本次增资对应

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且股票复牌交易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含复牌当

日),中海恒可以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目前持有的海虹控股 2%股份。如本次大

宗交易在前述期限内得以实施,则于登记日,中海恒对海虹控股的持股数量将降

至 231,369,149 股,持股比例降至 25.74%;如本次大宗交易在前述期限内未实施,

则于登记日,中海恒对海虹控股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无论是否进行本次

大宗交易,中海恒对海虹控股的控股地位维持不变。

二、《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的当事人

甲方: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乙方: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海甸四东路颐和花园 8 幢 231

丙方: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金龙路百金城 5 号楼 7 号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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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丁方:海南策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华昌大厦 405 室

(二)增资价款及中海恒股权结构变化

1、中海恒拟增加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即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至 40,000

万元,本次增资全部由国风投基金以现金方式认缴。本次增资完成前后,中海恒

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本次增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 (万元) (%)

海南中恒 9,500 95.00 — 9,500 23.75

海南策易 500 5.00 — 500 1.25

国风投基金 — — 30,000 30,000 75.00

合计 10,000 100.00 30,000 40,000 100.00

2、经各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在中海恒持续合法有效存续且未发生债务

纠纷的前提下,国风投基金拟以不超过 419,600 万元的总金额,认缴中海恒新增

资本。增资款的缴纳应按本协议“增资额的缴纳”条款约定为准。

(三)增资额的缴纳

1、各方同意,国风投基金在完成中海恒股权登记后,将向中海恒缴纳增资

款 50,000 万元。其中 30,000 万元计入中海恒注册资本,其余 20,000 万元计入中

海恒资本公积金。

各方确认,前述 30,000 万元计入中海恒注册资本后,国风投基金对所认缴

的中海恒 3 亿元增资额的实际出资义务已完成。

2、各方同意,在中海恒持续合法有效存续且未发生债务纠纷的前提下,自

登记日起五年(每年按 365 日计算)的期间内,国风投基金可视中海恒和海虹控

股的实际经营情况,由国风投基金决定向中海恒投入 369,600 万元事宜。

3、各方同意,海南中恒(或其指定方)在如下任一情形发生且国风投基金

要求时,将回购国风投基金所持中海恒全部股权:

(1)就本协议“增资额的缴纳”条款之第 2 条约定的国风投基金后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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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入事宜,自登记日起界满五年(每年按 365 日计算),国风投基金决定不予实

施;

(2)中海恒在任何时候被起诉破产、重整或解散;

上述情形下的股权回购价格为国风投基金在回购日前实际缴纳的增资款与

该等资金按每年 5%单利计算的利息的合计数。有关股权回购的具体事项由相关

方另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

(四)过渡期损益承担及安排

1、各方同意,自基准日至登记日,中海恒的盈利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

加由本次增资后中海恒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享(即国风投享有 75%);如

中海恒资产运营产生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权益减少,则由原股东海南中恒、海南

策易负责向中海恒全额补足,且海南中恒、海南策易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各方同意,登记日后,国风投可适时提出对中海恒进行审计,确定自基

准日至登记日中海恒资产的损益。该等审计由国风投指定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

3、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登记日的过渡期内,中海恒、海南中恒、

海南策易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对海虹控股、中海恒的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

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此外,未经国风投事先书面同意或除非本协议“过

渡期损益承担及安排”条款第 5 条、第 6 条另有明确约定,中海恒、海南中恒、

海南策易保证自身及相关单位不存在或进行下述事项:

(1)与任何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增资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2)转让、质押(借新还旧融资除外)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海虹控股

股份、中海恒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权,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海虹控股、

中海恒的股份/股权,相关单位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投资企业的

出资额或股份;

(3)中海恒、相关单位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

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17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变更中海恒、相关单位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5)制定与中海恒、相关单位任何员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

(6)中海恒、相关单位向股东宣布、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决议;

(7)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中海恒、相关单位重大资产(国

风投知悉同意的除外);

(8)改变中海恒、相关单位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代表分配和

表决机制;

(9)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中海恒、相关单位已存在的重大协议;

(10)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中海恒、相

关单位任何重大许可;

(11)中海恒、相关单位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

有的);

(12)中海恒、相关单位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3)中海恒、相关单位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

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承诺,向其新提供任何贷款、

保证或其它信贷安排;

(14)中海恒、相关单位设立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开展合资、合伙或其他形

式的资本合作;

(15)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中海恒、相

关单位在本协议签署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国风投知悉同

意的除外),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

(16)和解或处理中海恒、相关单位任何重大的税务责任或诉讼、仲裁等纠

纷,而且有理由预期国风投会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7)进行任何与中海恒、相关单位股权或出资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

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国风

18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知悉同意的除外);

(18)中海恒、相关单位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19)其他将对中海恒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上市公司的持股产生影响的、和

/或可能对中海恒和/或相关单位和/或国风投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4、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海恒、海南中恒、海南策易中任何一方未遵守或未

完成其应依照本协议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导

致中海恒、海南中恒、海南策易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

不准确或不真实的事件,中海恒、海南中恒、海南策易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在知悉

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国风投基金。

5、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在海虹控股公告本次增资对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且通过交易所审核实现股票复牌交易后

的 5 个交易日内(含复牌当日),中海恒可以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目前持有的

海虹控股 2%股份(对应 17,976,444 股股份)。

如本次大宗交易在前述期限内得以实施,则于登记日,中海恒对海虹控股的

持股数量将降至 231,369,149 股,持股比例降至 25.74%;如本次大宗交易在前述

期限内未实施,则于登记日,中海恒对海虹控股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无论是否进行本次大宗交易,中海恒对海虹控股的控股地位维持不变。

6、中海恒及海南中恒、海南策易共同确认,为本次增资之目的,中海恒在

本次增资前,对原有资产、业务、债务等实施了剥离重组,前述内部重组已由中

海恒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财务处理。本次增资对应的中海恒审计评估基准

日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述基准日后,对于中海恒尚未全部完成(如有)的内

部重组相关资产(含股权)过户等手续,应由原股东海南中恒、海南策易及其实

际控制人继续负责并承担全部税费,与中海恒无关。

(五)声明、保证与承诺

1、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中海恒、海南中恒、海南策易向国风投作

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9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

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

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

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增资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

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

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中海恒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系真实持有,

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

利益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中海恒所持海虹控股

229,350,000 股股份已被质押、冻结外,中海恒所持海虹控股股份之上不存在其

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

利或权益;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5)就海虹控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海南中恒、海南策

易同意作出本协议附件所述之《进一步声明和承诺》。

(6)其在本协议(包括附件)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国风投向中海恒、海南中恒、海南策易作

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

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2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

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增资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

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

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其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中海恒按时缴纳增资价款,并保证用于

支付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4)自登记日起五年内,国风投将保持其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5)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依法签署并经各方各自的内部有权机关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2、各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

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各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4、各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1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有权方选择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5、如本协议已根据上述第 4 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

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

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各方还应在合理可

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

的交易恢复至本次增资前的原状。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中海恒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登

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国风投

支付滞纳金,直至登记日。如逾期超过 90 日仍未完成交割,则国风投有权通知

中海恒解除本协议,中海恒应按照全部增资价款的 10%向国风投支付违约金。海

南中恒对中海恒支付前述滞纳金及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发生本协议“增资额的缴纳”条款第 3 条之(2)情形,则国风投有权通

知中海恒解除本协议,要求全额返还实际投资额并按此金额 10%计算和支付违约

金。海南中恒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海恒合计持有 249,345,593 股海虹控股股份,均为

流通股。中海恒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累计质押 189,968,96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76.19%,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4%。中海恒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司法冻结的数

量累计为 39,381,04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15.79%,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除

上述情形外,中海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2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风投基金本次增资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资

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出资、借款

等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

行融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

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23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上市公司将在国风投基金及中国国新的

支持下,集中精力实现入主海虹控股的目的与战略。未来 12 个月内,推进非公

开发行,获得公司足额的发展资金,继续发展医保基金审核业务,拓展公司市场

份额,在各省市建立“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云平台”,提供涵盖医保精细化管理

的全产品和服务,实现综合医保基金管理服务商业模式,结合浙江省的《关于进

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以金华为试点,加快全省推广,

并以浙江为样版,在全国推广。在提升产品与服务附加值同时,建立公司盈利模

式,巩固既有核心竞争力及业务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广大股东带来回报。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相应调整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如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的 12 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增资协议》的相关约定,由中海恒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以及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

调整计划或候选人的具体推荐人选。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

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

改变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具

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在国风投基金及中国国新的支持下,将进一步深耕拓展医保智能审

核领域,有能力优化上市公司盈利模式;在对数据挖掘、清洗、处理、存储服务

的同时,争取国家统一或省市区域性授权,在保证数据安全前提下,实现健康医

疗大数据资源的价值,推动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

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三、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

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了保

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

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

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

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

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

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默契或安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监事吕柏乐存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股数(股) 结余股数(股) 变更摘要

2016 年 12 月 7 日 600 600 买入

2017 年 1 月 24 日 100 700 买入

2017 年 2 月 9 日 -500 200 卖出

2017 年 2 月 23 日 -200 0 卖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吕柏乐出具承诺如下:本人在买卖海虹控股股票时,

对本次权益变动不知情,系根据本人对海虹控股投资价值的判断做出的买卖股票

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以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摘要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货币资金 74,651.67 19,855.1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1,467,064.83 455,210.82

损益的金融资产

预付款项 9,526.85 -

其他应收款 65,300.0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9.56 -

资产总计 1,619,552.91 475,065.92

负债:

应付管理服务费 - 9,000.00

其他应付款 22,954.93 21.54

递延所得税负债 9,223.29 6,213.73

负债总计 32,178.22 15,235.27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633,106.50 441,211.00

资本公积 0.04 -

盈余公积 1,861.97 1,861.97

未分配利润 -47,593.82 16,757.69

所有者权益总计 1,587,374.69 459,830.6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619,552.91 475,065.92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

项目 2017 年 1-9 月

(成立日至年末)

营业收入 - -

营业总成本 22,171.80 12,059.79

其中:营业成本 22,950.00 12,000.00

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179.70 36,893.17

营业利润 -64,351.50 24,833.38

利润总额 -64,351.50 24,833.38

减:所得税费用 - -6,213.73

净利润 -64,351.50 18,619.65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 年度

项目 2017 年 1-9 月

(成立日至年末)

综合收益总额 -64,351.50 18,619.65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

项目 2017 年 1-9 月

(成立日至年末)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 35.9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4,173.9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 24,173.96 35.96

投资支付的现金 - -418,317.65

支付的各项税费 220.61

支付的管理服务费 - -3,000.00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7,018.61 -74.2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7,239.21 -421,391.8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065.25 -421,355.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支付的现金 1,054,033.72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54,033.7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54,033.7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的股东投资 1,191,895.54 441,211.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91,895.54 441,211.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91,895.54 441,211.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4,796.57 19,855.1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855.10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4,651.67 19,855.10

注:2016 年财务报告已经过审计,国风投基金属于投资性主体,财务报告列示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规定。2017 年三季报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列示参照一般

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关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就国风投基金的 2016 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德师京报(审)字(17)第 P00162 号”审计报告。审计意

见认为: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国风投基金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16 年 8 月 8 日(成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

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31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资料;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相关中介机构、

相关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名单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与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2017 年 1-9 月财务报

表。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海虹企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3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

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 上市公司所在 海南省海口市文华路 18 号君

上市公司名称

份有限公司 地 华海逸大酒店

股票简称 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 0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 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称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人注册地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 □ 无

量变化 人

变化 □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注:本次收购为间接 人是否为上市 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收购,上市公司控股 公司实际控制 国国新,亦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大股东

股东未发生变化 人 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拥有境

否对境内、境外其

是 □ 否 内、外两个以 是 □ 否

他上市公司持股

上上市公司的

5%以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0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0%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若中海恒未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增加 249,345,593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若 中 海 恒 在 过 渡 期 减 持 目 前 持 有 的 海 虹 控 股 2% 股 份 , 增 加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231,369,149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若中海恒未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增加 27.74%;若中海

恒在过渡期减持目前持有的海虹控股 2%股份,增加 25.74%

3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否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注: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形外,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无

内继续增持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计划,但不排除有增持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 是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是 □ 否

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是 □ 否

关股份的表决权

35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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