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 编号:2017—102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拓宽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布
局、加快公司“增量到存量”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与实践,公司拟以人民币 2.58
亿元收购新余奇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
公司 39.43%股权。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充足,降低因支付股权收购款引
起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公司与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鼎
汉”,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出借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拟向新余鼎汉借款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2、因新余鼎汉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
伟先生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8 票同意,1
票回避,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顾庆伟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
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孔目江生态经济区太阳城
3、法定代表人:顾庆伟
4、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销
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经营范围不含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经营的项目)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余鼎汉持有公司 15.29%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顾庆伟先生持有新余鼎汉 86.17%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根据《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新余鼎汉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 9 月 30 日
1,580.06 0 -225.16
/2017 年 1-9 月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借款币种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
借款用途:用于支付收购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9.43%股权部分
收购款;
借款期限:本次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按新余鼎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总额上限不
超过 1000 万元/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拟向新余鼎汉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借款利率按
新余鼎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总
额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公司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
准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2、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借款合同》
的相关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体系拓展需要。公司承担的新
余鼎汉实际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余鼎汉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共计 3.4 亿元(含
本次交易),均为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新余鼎汉取得借款,公司已根据《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及披露义务,除此之外,公司本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新余鼎
汉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本次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新余鼎汉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决策程序已履行。该事项属于董事
会审议权限,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鼎汉技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持股 5%以上股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