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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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技术”、“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余鼎汉”)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一)交易概述

1、鼎汉技术为进一步拓宽业务布局、加快公司“增量到存量”发展战略的

持续推进与实践,公司拟以人民币2.58亿元收购新余奇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有的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9.43%股权。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现

金流充足,降低因支付股权收购款引起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公司与新余鼎汉签订

了《借款合同》,拟向新余鼎汉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借款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关联关系说明

因新余鼎汉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伟

先生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1票回避,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顾庆伟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孔目江生态经济区太阳城

3、法定代表人:顾庆伟

4、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销

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经营范围不含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经营的项目)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余鼎汉持有公司 15.29%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顾庆伟先生持有新余鼎汉 86.17%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根据深交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新余鼎汉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 9 月 30 日

1,580.06 0 -225.16

/2017 年 1-9 月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借款币种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

借款用途:用于支付收购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9.43%股权部分收

购款;

借款期限:本次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按新余鼎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总额上限不

超过1000万元/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拟向新余鼎汉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借款利率按新

余鼎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公司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

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二)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借款合同》

的相关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

六、交易目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拓展公司业务体系需要。公司承担

的新余鼎汉实际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2017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余鼎汉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共计3.4亿元

(含本次交易),均为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新余鼎汉取得借款,公司已根据《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及披露义务,除此之外,公司2017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新余

鼎汉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本

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新余鼎汉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决策程序已履行。该事项属于董事

会审议权限,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鼎汉技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持

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琢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持

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覃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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