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
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充足,降低因支付股权收购款引起的潜在流动性
风险,公司拟向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含本数),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可选择分批提款、提
前还本付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是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
事会表决该议案时进行同意认可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持股 5%以
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国才 孙 敏 何 刚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