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伊泰B股H股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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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3948

公告

更新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新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與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伊泰集團」)所訂立的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

議」)、本公司與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華電煤業公司」)所訂立的產品和

服務供應框架協議(「華電煤業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本公司與內蒙古伊泰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伊泰石油公司」)所訂立的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伊泰石油公司產品

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與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京能電力公

司」)所訂立的產品供應框架協議(「京能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本公司與廣東省

電力工業燃料有限公司(「廣東電力公司」)所訂立的產品供應框架協議(「廣東電力公司產

品供應框架協議」)、本公司與內蒙古自治區機械設備成套有限責任公司(「機械成套公

司」)所訂立的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框架協議(「機械成套公司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框架協

議」)、本公司與內蒙古伊泰財務有限公司所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金融服務框架協

議」)將於2017年12月31日屆滿,故本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與上述公司重新訂立協議以更

新該等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同時,本公司擬與包頭市陸合煤焦運銷有限責任公司

(「陸合煤焦公司」)訂立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

議」),以及與內蒙古伊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伊泰投資公司」)訂立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

協議(「伊泰投資公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以滿足業務需要。

* 僅供識別

- 1 -

本公司以下對關連交易上限金額的申請是基於本公司對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經營業

績預測所做出,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每年的實際發生額,將會受到本公司經營狀況及宏觀

經濟形勢的影響。

I. 由本公司提供產品

1. 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供應商);及伊泰集團(作為產品購買

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供應設備、物資材料、煤炭等產品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集團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集團產品和

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可

不時向伊泰集團及╱或其附屬公司供應設備、物資材料

或煤炭等產品。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將自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

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就本公司煤炭產品的銷售價格而言,本公司的運銷事業

部負責對本公司大部分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進行詢

價、考察。本公司的的運銷事業部主要以市場價格為基

礎。本公司每週會對相關同類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

進行詢價、考察,包括但不限於(i)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煤炭的價格;(ii)由主要供貨商於彼等報價中或彼等

的網站(而彼等不時會更新其網站)中頒佈的市場公開價

格;以及(iii)周邊煤礦的主流銷售價格及港口的主流銷售

價格。在上述詢價結果的基礎上,本公司會根據上述詢

價結果得出的市場價格以及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與對手

方協商確定交易的最終價格。具體而言,本公司將主要

通過參考銷售予獨立第三方的類似產品的毛利,在生產

成本中計入合理的毛利。其中,生產成本為生產產品相

- 2 -

關的原材料、合理人工成本、管理支出和消耗品之全部

費用。同時本公司會參照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及中國

煤炭交易價格指數,以確保最終交易價格不會大幅偏離

上述價格指數。

就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產品而言,本公司將參考提供給獨

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若無市場價格可供參考,則價格

將根據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潤釐定。本公司將以所有原

料成本加上合理勞工成本、管理經費及與生產該產品相

關的耗材成本,計算合理成本,然後再將參照向獨立第

三方出售的同類產品利潤率而得出的合理利潤率與生產

成本相加。董事們預計將以本集團最近財務年度的平均

毛利率作為合理利潤率的參考。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伊泰集團提

供產品 1,147 3,039 8,694 40,000 50,000 50,000

- 3 -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伊泰集團供應產品的過往發生額;(2)已簽署相關協議或

已協商一致的預計金額;(3)根據本公司正在執行的項目

情況,鑒於伊泰集團下屬紅慶河煤礦將於2018年實現預

期產能,預期伊泰集團的業務量將增大,其對設備、物

資材料及煤炭等產品的需求將大幅增加。尤其是伊泰集

團對煤礦用順槽管路管材及附屬配件,接續面所需的支

護材料,井下安裝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等用量將大幅

增加;及(4)結合現時和短期內的經濟形勢而預估的未來

煤炭價格的增加。

具體來講,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預計每

年將向伊泰集團提供20萬噸高質量生活用煤,平均銷售

價格預計為人民幣300元╱噸,預計總銷售額為每年人民

幣6,000萬元。同時,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

司預計向伊泰集團銷售價值人民幣3.4億元、人民幣4.4億

元及人民幣4.4億元的礦用物資及設備。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數年來,我們一直為伊泰集團供應產品。因此,我們

能夠充分了解伊泰集團的業務及營運要求;(2)本公司管

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穩定的產品供應對於我們目前及未

來的生產和運營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提供產品所獲得

的費用不遜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費用,本交

易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源,

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2. 京能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供應商);及京能電力公司(作為產品購

買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供應煤炭、煤泥、煤矸石和油品等產品。

- 4 -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京能電力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京能電力公

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

可不時向京能電力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供應煤炭。京

能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

年。

定價政策: 就本公司煤炭產品的銷售價格而言,本公司的運銷事業

部負責對本公司大部分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進行詢

價、考察。本公司的的運銷事業部主要以市場價格為基

礎。本公司每週會對相關同類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

進行詢價、考察,包括但不限於(i)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煤炭的價格;(ii)由主要供貨商於彼等報價中或彼等

的網站(而彼等不時會更新其網站)中頒佈的市場公開價

格;以及(iii)周邊煤礦的主流銷售價格及港口的主流銷售

價格。在上述詢價結果的基礎上,本公司會根據上述詢

價結果得出的市場價格以及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與對手

方協商確定交易的最終價格。具體而言,本公司將主要

通過參考銷售予獨立第三方的類似產品的毛利,在生產

成本中計入合理的毛利。其中,生產成本為生產產品相

關的原材料、合理勞工成本、管理支出和消耗品之全部

費用。同時本公司會參照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及中國

煤炭交易價格指數,以確保最終交易價格不會大幅偏離

上述價格指數。

就本公司的地銷煤泥、煤矸石等產品的銷售價格而言,

鑒於地銷煤泥、煤矸石均屬於煤炭產品,故其定價政策

與前文所陳述之煤炭的定價政策基本相同。

- 5 -

就本公司的油品銷售價格而言,最終交易價格主要參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釐定的有關成品油定價,以及中

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油品

出廠價格釐定。最終交易價格無進一步調整。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京能電力公

司提供產品 10,654 14,176 18,718 98,800 98,800 107,2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京能電力公司供應產品的過往價格;(2)已簽署相關協議

或已協商一致的預計銷量;(3)根據本公司正在執行的項

目情況,預期京能電力公司2018年及2019年的銷量預計

為500萬噸,2020年的預計銷量為550萬噸;及(4)由於

2017年以來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售價格大幅上漲,預

計2018年至2020年本公司提供給京能電力公司的中等質

量煤炭平均銷售價格將為人民幣200元╱噸左右。

- 6 -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數年來,我們一直為京能電力公司供應產品。因此,

我們能夠充分了解京能電力公司的業務及營運要求;(2)

本公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穩定的產品供應對於我們

目前及未來的生產和運營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提供產

品所獲得的費用不遜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費

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

源,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廣東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供應商);及廣東電力公司(作為產品購

買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煤炭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廣東電力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廣東電力公

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

可不時向廣東電力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供應煤炭。廣

東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

年。

定價政策: 就本公司煤炭產品的銷售價格而言,本公司的運銷事業

部負責對本公司大部分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進行詢

價、考察。本公司的的運銷事業部主要以市場價格為基

礎。本公司每週會對相關同類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

進行詢價、考察,包括但不限於(i)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煤炭的價格;(ii)由主要供貨商於彼等報價中或彼等

的網站(而彼等不時會更新其網站)中頒佈的市場公開價

格;以及(iii)周邊煤礦的主流銷售價格及港口的主流銷售

價格。在上述詢價結果的基礎上,本公司會根據上述詢

- 7 -

價結果得出的市場價格以及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與對手

方協商確定交易的最終價格。具體而言,本公司將主要

通過參考銷售予獨立第三方的類似產品的毛利,在生產

成本中計入合理的毛利。其中,生產成本為生產產品相

關的原材料、合理勞工成本、管理支出和消耗品之全部

費用。同時本公司會參照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及中國

煤炭交易價格指數,以確保最終交易價格不會大幅偏離

上述價格指數。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廣東電力公

司提供產品 63,342 65,822 88,232 230,000 260,000 280,0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廣東電力公司供應產品的過往價格;(2)已簽署相關協議

或已協商一致的預計銷量;(3)根據本公司正在執行的項

目情況,預期廣東電力公司2018年的銷量預計為450萬

噸,2019年的銷量預計為500萬噸,2020年的預計銷量為

550萬噸;(4)由於2017年以來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售價

格大幅上漲,預計2018年至2020年本公司提供給廣東電

力公司的煤炭平均銷售價格為人民幣520元╱噸左右。由

於本公司將煤炭運輸至港口的路程較遠,因此該等包含

運輸費用的煤炭價格相應較高。

- 8 -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數年來,我們一直為廣東電力公司供應產品。因此,

我們能夠充分了解廣東電力公司的業務及營運要求;(2)

本公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穩定的產品供應對於我們

目前及未來的生產和運營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提供產

品所獲得的費用不遜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費

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

源,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4. 華電煤業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供應商);及華電煤業公司(作為產品購

買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煤炭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華電煤業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華電煤業公

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

屬公司可不時向華電煤業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供應煤

炭。華電煤業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1

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

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就本公司煤炭產品的銷售價格而言,本公司的運銷事業

部負責對本公司大部分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進行詢

價、考察。本公司的的運銷事業部主要以市場價格為基

礎。本公司每週會對相關同類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價格

進行詢價、考察,包括但不限於(i)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煤炭的價格;(ii)由主要供貨商於彼等報價中或彼等

的網站(而彼等不時會更新其網站)中頒佈的市場公開價

- 9 -

格;以及(iii)周邊煤礦的主流銷售價格及港口的主流銷售

價格。在上述詢價結果的基礎上,本公司會根據上述詢

價結果得出的市場價格以及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與對手

方協商確定交易的最終價格。具體而言,本公司將主要

通過參考銷售予獨立第三方的類似產品的毛利,在生產

成本中計入合理的毛利。其中,生產成本為生產產品相

關的原材料、合理勞工成本、管理支出和消耗品之全部

費用。同時本公司會參照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及中國

煤炭交易價格指數,以確保最終交易價格不會大幅偏離

上述價格指數。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華電煤業公

司提供產品 18,995 19,695 22,982 77,000 77,000 77,000

- 10 -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華電煤業公司供應產品的過往價格;(2)已簽署相關協議

或已協商一致的預計銷量;(3)根據本公司正在執行的項

目情況,預期華電煤業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的

預計銷量為150萬噸╱年;(4)由於2017年以來煤炭市場好

轉,煤炭銷售價格大幅上漲,預計2018年至2020年本公

司提供給華電煤業公司的煤炭平均銷售價格為人民幣520

元╱噸左右。由於本公司將煤炭運輸至港口路程較遠,

因此該等包含運輸費用的煤炭價格相應較高。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我們長期以來一直為華電煤業公司供應產品。因此,

我們能夠充分了解華電煤業公司的業務及營運要求;(2)

本公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穩定的產品供應對於我們

目前及未來的生產和運營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提供產

品所獲得的費用不遜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費

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

源,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5. 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供應商);及陸合煤焦公司(作為產品購

買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煤炭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陸合煤焦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陸合煤焦公

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

屬公司可不時向陸合煤焦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供應煤

炭。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

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

可以續期三年。

- 11 -

鑒於陸合煤焦公司不具備將其生產的煤炭運輸至相關目

的地的鐵路計劃資格,故根據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

供應框架協議,陸合煤焦公司首先將其所生產的50萬噸

煤炭銷售給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詳見「II.向本公司提

供產品-5.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主要

條款」),其次由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利用本公司之鐵

路計劃將該等煤炭運輸至相關目的地,最後由本公司在

目的地將該等50萬噸煤炭重新銷售給陸合煤焦公司。陸

合煤焦公司向本公司銷售之煤炭與本公司向陸合煤焦公

司銷售之煤炭價格一致,本公司在相關交易中向陸合煤

焦公司收取運輸該等50萬噸煤炭的運輸費用(詳見「III.由

本公司提供服務-11.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

協議-主要條款」)。

定價政策: 本公司向陸合煤焦公司提供煤炭之定價政策,與陸合煤

焦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煤炭之定價一致。有關陸合煤焦公

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的背景和原因,詳見「主要條

款」。有關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持續關

連交易的定價政策,詳見「III.由本公司提供服務-11.陸

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定價政策」。

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陸合煤焦公司提

供產品 25,700 25,700 25,700

- 12 -

設定上限的依據: 根據與本公司所訂立的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

架協議,並結合對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每年煤炭運

輸量的判斷,陸合煤焦公司預計於2018年、2019年及

2020年每年均須向本公司銷售50萬噸煤炭,因此本公司

也須向陸合煤焦公司銷售50萬噸煤炭,銷售價格與陸合

煤焦公司向本公司所銷售之煤炭價格一致。有關陸合煤

焦公司產品和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設定上限

的依據,詳見「III.由本公司提供服務-11.陸合煤焦公司

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設定上限的依據」。

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透過陸合煤焦公司與本公司相互提供煤炭的交易,本公

司將向陸合煤焦公司收取該等50萬噸煤炭的運輸費用。

有關進行該等交易的理由及裨益,詳見「主要條款」。

II. 向本公司提供產品

6. 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購買方);及伊泰集團(作為產品供應

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煤炭產品、化工相關材料、信息產品、農副產品及

技術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集團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集團產品和

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據此,伊泰集團及╱或其附屬公司

可不時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供應煤炭、化工相關

材料、信息產品、農副產品及技術。伊泰集團產品和服

務購銷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

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 13 -

定價政策: 就本公司煤炭產品的購買價格而言,其主要以市場價格

為基礎。本公司每週會對相關同類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

價格進行詢價、考察,包括但不限於(i)獨立第三方提供

煤炭的價格;(ii)由主要供貨商於彼等報價中或彼等的網

站(而彼等不時會更新其網站)中頒佈的市場公開價格;

以及(iii)周邊煤礦的主流銷售價格及港口的主流銷售價

格。在上述詢價結果的基礎上,本公司會根據上述詢價

結果得出的市場價格以及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與對手方

協商確定交易的最終價格。同時本公司會參照環渤海動

力煤價格指數及中國煤炭交易價格指數,以確保最終交

易價格不會大幅偏離上述價格指數。

在釐定有關化工相關材料的價格時,因該等化工相關材

料為伊泰集團獨家銷售,因此市場無同類產品的可比價

格。但本公司會要求伊泰集團提供其向獨立第三方銷售

類似產品的價格清單,以確保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提供的

化工相關產品的價格不高於伊泰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

的同類產品的價格。

在釐定有關信息產品的價格時,本公司將參考市場上可

獲取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包括但不限於(i)本公司向獨

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及(ii)由主要供貨

商於彼等報價中或彼等的網站(而彼等不時會更新其網

站)中頒佈的市場公開價格(如適用)。同時,除詢價及市

場價格外,本公司及對手方可能也會按照合理成本加合

理利潤而釐定價格。具體而言,本公司及對手方在釐定

合理利潤水平時,將主要通過參考銷售予獨立第三方的

類似產品的毛利,在生產成本中計入合理的毛利。其

中,生產成本為生產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合理人工成

本、管理支出和消耗品之全部費用。

- 14 -

在釐定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所收取的煤化工新技術開發費

用時,本公司會要求伊泰集團提供其為獨立第三方開發

類似煤化工新技術的價格,以確保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所

收取的為本公司開發的新技術的費用並不高於市場上類

似技術開發費用,也不會高於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所支

付的類似新技術的開發費用。

在釐定農副產品的價格時,本公司會要求伊泰集團提供

其向獨立第三方銷售類似產品的價格清單,以確保伊泰

集團所銷售的農副產品的價格不高於類似產品的市場價

格,也不會高於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支付類似產品的價

格。有關農副產品的具體價格標準,詳見「設定上限的依

據」。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伊泰集團向本公司

提供產品 9,348 22,844 258,253 825,900 1,001,200 1,189,500

- 15 -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伊泰廣聯

紅慶河煤礦的實現預期產能將大幅增加伊泰集團的煤炭

開採量,因此預計本公司從伊泰集團所購買的煤炭數量

將大幅增加;(2)根據公司未來信息化管理發展的要求,

本公司向伊泰集團及其附屬公司購買的信息產品上限也

將相應增加;(3)鑒於本公司煤化工項目的發展需求,本

公司對煤炭、化工相關材料的需求也將大幅增加;(4)伊

泰集團為本公司煤化工項目所開發一項新技術而產生的

人工成本、相關費用及研發工作量;及(5)根據本公司發

展的整體規劃,伊泰集團下屬的生態農業公司及煤基材

料研究院將為本公司提供農副產品及技術產品,因此本

公司向伊泰集團及其附屬公司購買商品的上限也將相應

增加。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所提供的主要產品明細及上限

釐定基準具體如下:

- 16 -

首先,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預計從伊泰

集團購買2,400萬噸、2,900萬噸及3,400萬噸的煤炭,由於

目前伊泰集團所生產的煤炭為全地區最優品質的煤炭,

因此該等煤炭預計採購單價約為人民幣350元╱噸。由

此,預計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從伊泰集團

所採購的煤炭總價分別為人民幣840,000萬元、人民幣

1,015,000萬元及人民幣1,190,000萬元。

其次,由於本公司有自營的酒店和餐廳,因此需要伊泰

集團所提供的綠色、有機、高品質農副產品。於2018

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預計每年從伊泰集團購買

的農副產品數量為麵粉2,800噸及食用油300噸。麵粉及食

用油總價值分別為人民幣1,400萬元及人民幣600萬元。

另外,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預計從伊泰

集團購買的信息產品明細及金額如下:

項目 2018 2019 2020

金額 金額 金額

(人民幣萬元)(人民幣萬元)(人民幣萬元)

1 監控系統相關產品 400 300 500

2 信息系統相關產品 1,100 1,700 1,700

3 網絡系統相關產品 1,000 700 600

合計 2,500 2,700 2,800

以上信息產品預計採購金額將會根據本公司業務實際發

展需要而進行調整。

- 17 -

再次,根據本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預計於2018年

至2020年共向伊泰集團支付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的煤

化工新技術開發費用。具體來說,於2018年、2019年及

2020年,本公司預計為該等煤化工新技術向伊泰集團分

別支付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300萬元及人民幣500萬

元。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數年來,伊泰集團一直為我們供應產品。因此,伊泰

集團能夠充分了解我們的業務及營運要求;(2)本公司管

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獲得穩定和高質量的產品供應對於

我們目前及未來的生產和運營至關重要;(3)長期以來,

伊泰集團始終為包括本公司在內的各子公司提供統一的

信息服務,故伊泰集團能够充分瞭解本公司在信息服務

方面的需求;同時,伊泰集團統一提供信息服務,也將

大大降低本公司在信息溝通、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統建設

與維護方面的成本;(4)作為針對包括本公司在內各子公

司員工福利的一部分,伊泰集團為本公司員工提供健康

有機農副食品,有利於提高員工對本公司的向心力與認

同感,建設良好企業文化;(5)由於本公司有自營酒店及

餐廳,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提供高質量綠色有機農副產

品,有利於提高本公司酒店及餐廳服務水準;及(6)本公

司獲得相關產品所支付的費用不高於獨立第三方向我們

提供類似產品支付的費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管

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源,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

力。

7. 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購買方);及陸合煤焦公司(作為產品供

應商)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煤炭

- 18 -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陸合煤焦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陸合煤焦公

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據此,陸合煤焦公司

及╱或其附屬公司可不時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供

應煤炭。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將自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

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鑒於陸合煤焦公司不具備將其生產的煤炭運輸至相關目

的地的鐵路計劃資格,故根據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

供應框架協議,陸合煤焦公司首先將其所生產的50萬噸

煤炭銷售給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其次由本公司

及╱或附屬公司利用本公司之鐵路計劃將該等煤炭運輸

至相關目的地,最後由本公司在目的地將該等50萬噸煤

炭重新銷售給陸合煤焦公司(詳見「I.由本公司提供產品-

5.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主要條款」)。

陸合煤焦公司向本公司銷售之煤炭與本公司向陸合煤焦

公司銷售之煤炭價格一致,本公司在相關交易中向陸合

煤焦公司收取該等50萬噸煤炭的運輸費用(詳見「III.由本

公司提供服務-11.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

議-主要條款」)。

定價政策: 陸合煤焦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煤炭之定價,與本公司向陸

合煤焦公司提供煤炭之定價一致。有關陸合煤焦公司產

品 和 服 務 供 應 框 架 協 議 的 背 景 和 原 因 , 詳 見「 主 要 條

款」。有關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

連交易的定價政策,詳見「III.由本公司提供服務-11.陸

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定價政策」。

- 19 -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陸合煤焦公司向本公司

提供產品 17,500 17,500 17,5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根據與本公司所訂立的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

架協議,並結合對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每年煤炭運

輸量的判斷,陸合煤焦公司預計於2018年、2019年及

2020年每年均向本公司銷售50萬噸煤炭。有關陸合煤焦

公司產品和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設定上限的

依據,詳見「III.由本公司提供服務-11.陸合煤焦公司產

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設定上限的依據」。

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透過陸合煤焦公司與本公司相互提供煤炭的交易,本公

司將向陸合煤焦公司收取該等50萬噸煤炭的運輸費用。

有關進行該等交易的理由及裨益,詳見「主要條款」。

8. 伊泰投資公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產品購買方);及伊泰投資公司(作為產品供

應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電力

- 20 -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投資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投資公

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據此,伊泰投資公司

及╱或其附屬公司可不時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

供電力。伊泰投資公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將自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

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就伊泰投資公司銷售給本公司的電力而言,相關價格依照

內蒙古發改委的電力收費標準定為人民幣0.37元/度。該

等購電價格與市場電價相一致,並不高於市場平均電力

價格水平,也不高於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支付的電力價

格。

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伊泰投資公司向本公司

提供產品 5,000 5,000 5,000

設定上限的理由: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內蒙古發

改委公佈的統一電力價格標準,即人民幣0.37元╱度及伊

泰投資公司提供給獨立第三方的電力價格;(2)已簽署相

關協議或已協商一致的預計購電量;及(3)根據本公司正

在執行的項目情况,所預期的本公司從伊泰投資公司所

購電量。預計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每年

將向伊泰投資公司購買13,520度電。

- 21 -

交易的理由及益 (1)伊泰投資公司下屬的太陽能光伏電廠所生產的電力能

處: 源均為清潔能源,因此使用伊泰投資公司附屬公司所提

供的電力,符合本公司環保經濟理念,有利於本公司踐

行企業社會責任;及(2)本公司向伊泰投資公司所支付的

電價依照內蒙古發改委公佈的統一電力價格標準0.37

元╱度加以確定,並不高於市場電價,亦不高於本公司

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支付的電價。

III. 由本公司提供服務

9. 華電煤業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及華電煤業公司(作為服務接

受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等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華電煤業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華電煤業產

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

司可不時向華電煤業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提供鐵路運輸及

維護管理和物流服務。華電煤業產品和服務框架協議將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的,經協

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 22 -

定價政策: 本公司收取的費用是由協議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

司會參考該等服務的過往費用,並參照內蒙古發改委核

准的鐵路收費價格來確保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價格和

條款對於本公司來說是公平合理的,並確保本公司向華

電煤業公司提供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的價

格,並不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也不低於本公司向其

他獨立三方提供類似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的

價格水平。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華電煤業提

供服務 15,960 13,144 6,489 19,000 19,000 19,0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華電煤業公司提供服務的過往價格並考慮自2017年以來

煤炭銷售價格的大幅上漲;(2)已簽署相關協議或已協商

一致的預計業務量,鑒於2017年以來煤炭市場持續好

轉,預計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華電煤業公司每年

業務量將達到1,300萬噸左右;及(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制定的鐵路收費標準。依據這一標準並結合華電煤業

公司實際情況,本公司向華電煤業公司所提供的鐵路運

輸及物流服務平均單價為人民幣14.2元╱噸,這一單價將

不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也不低於本公司向其他獨立

第三方提供類似鐵路運輸及物流服務服務的價格水平。

- 23 -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數年來,我們一直為華電煤業提供服務。因此,我們

能夠充分了解華電煤業公司的業務及運輸要求;(2)本公

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穩定的專業服務對於我們目前

及未來的業務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獲得的服務費用不

遜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服務的費用,有利於本公司

日常生產管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源,進一步提升本公

司的盈利能力。

10. 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及伊泰集團(作為服務接受

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工作面搬遷及設備租賃等相關服務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集團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集團產品和

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向

伊泰集團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工作面搬遷及設備租賃

等相關服務。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將自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

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本公司收取的費用是由協議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

司會參考該等服務的過往費用,並結合市場可比價格來

確保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價格和條款對於本公司來說

是公平合理的,本公司向伊泰集團提供服務的價格,並

不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也不低於本公司向其他獨立

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的價格水平。

- 24 -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伊泰集團提

供服務 – 529 1,766 13,000 18,000 18,0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伊泰集團提供服務的過往價格;及(2)伊泰廣聯紅慶河煤

礦的實現預期產能將大幅增加伊泰集團的煤炭開採量,

因此預計本公司為伊泰集團提供的工作面搬遷服務、設

備租賃服務的數量將大幅增加,根據本公司業務實際發

展需要,預計於2018年至2020年,本公司向伊泰集團所

收取的設備租賃費用預計為每年人民幣2,500萬元;預計

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公司向伊泰集團所收取

的工作面搬遷服務費用分別為人民幣10,500萬元、人民幣

15,500萬元及人民幣15,500萬元。

交易理由及益處: (1)長期以來;我們一直為伊泰集團提供產品及服務,因

此,我們能夠充分了解伊泰集團的業務及營運要求;(2)

本公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們提供穩定的專業服務對於

我們目前及未來的生產和運營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提

供服務所獲得的服務費用不遜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

服務的費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增加本公司

收入來源,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 25 -

11. 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及陸合煤焦公司(作為服務接

受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鐵路運輸及維護管理、物流服務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陸合煤焦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陸合煤焦公

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或其附

屬公司可不時向陸合煤焦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鐵

路運輸及維護管理、物流服務。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

務供應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

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鑒於陸合煤焦公司不具備將其生產的煤炭運輸至相關目

的地的鐵路計劃資格,故根據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

供應框架協議,陸合煤焦公司首先將其所生產的50萬噸

煤炭銷售給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詳見「II.向本公司提

供產品-7.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主要

條款」),其次由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利用本公司之鐵

路計劃將該等煤炭運輸至相關目的地,最後由本公司在

目的地將該等50萬噸煤炭重新銷售給陸合煤焦公司(詳見

「I.由本公司提供產品-5.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

框架協議-主要條款」)。陸合煤焦公司向本公司銷售之

煤炭與本公司向陸合煤焦公司銷售之煤炭價格一致,本

公司在相關交易中向陸合煤焦公司收取該等50萬噸煤炭

的運輸費用。

- 26 -

定價政策: 本公司收取的費用是由協議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

司向陸合煤焦公司提供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

的價格水平主要參照內蒙古發改委核准的鐵路收費價

格,結合市場可比價格來確保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價

格和條款對於本公司來說是公平合理的,本公司向陸合

煤焦公司提供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的價格,

將不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也不低於本公司向其他獨

立第三方提供類似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服務

的價格水平。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本公司向陸合煤焦公司

提供服務 5,000 5,000 5,0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本公司向

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服務的過往價格;(2)已簽署相關協

議或已協商一致的預計業務量,陸合煤焦公司預計於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其每年的業務量將達到100萬

噸;及(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收費標準。

依據這一標準並結合陸合煤焦公司實際情況,本公司向

陸合煤焦公司所提供的鐵路運輸及物流服務平均單價約

為人民幣49.61元╱噸,這一單價將不低於市場平均價格

水平,也不低於本公司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鐵路

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服務的價格水平。

- 27 -

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1)陸合煤焦公司為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煤炭企業,具有優

質的煤炭資源;(2)與其合作有利用公司拓寬銷售渠道,

拓展新客戶,增加業績;(3)本公司為陸合煤焦公司提供

鐵路運輸、維護管理及物流服務所獲得的費用不遜於我

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所取得的費用,有利於本

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增加本公司收入來源,進一步

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IV. 向本公司提供服務

12. 機械成套公司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接受方);及機械成套公司(作為服務提

供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招標代理、監理服務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機械成套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機械成套公

司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機械成套公司

及╱或其附屬公司可不時向本公司及╱或其聯繫人提供

招標代理和監理服務。機械成套公司招標代理及監理服

務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

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 28 -

定價政策: 本公司支付的費用是由協議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

司會參考該等服務的過往費用,並結合市場可比價格來

確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價格和條款對於本公司來說

是公平合理的,機械成套公司向本公司收取的招標代理

及監理服務價格,並不高於機械成套公司向獨立第三方

收取的類似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費用,也不高於獨立第

三方就類似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向本公司所收取的費

用。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機械成套公司向本公

司提供服務 401 254 414 8,000 8,000 8,0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根據設備

及材料採購合同金額的1.0%向機械成套公司支付監理服

務費和招標代理服務費,該等監理服務費率符合市場平

均水平;(2)已簽署相關協議或已協商一致的預計業務

量;(3)結合現時和短期內的經濟形勢而預估的未來業務

量的增加。

- 29 -

交易理由及益處: (1)數年來,我們一直接受機械成套公司提供的招標代理

和監理服務。因此,機械成套公司能夠充分了解我們對

代理和監理服務的要求;(2)本公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

們獲得穩定和高質量的代理和監理服務對於我們目前及

未來的業務至關重要;及(3)本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不高

於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支付的費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

生產管理。

13. 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接受方);及伊泰集團(作為服務提供

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信息、物業、危廢處理服務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集團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集團產品和

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據此,伊泰集團及╱或其附屬公司

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信息、物業、危廢處理

服務。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月

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

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本公司支付的費用是由協議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

司會參考該等服務的過往費用,並結合市場可比價格來

確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價格和條款對於本公司來說

是公平合理的,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提供服務的價格,並

不高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也不高於本公司向其他獨立

第三方就類似服務支付的價格水平。

- 30 -

就伊泰集團附屬公司提供給本公司及附屬公司的危廢處

理服務而言,相關服務價格是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關於內蒙古中西部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

批覆》 內發改費字[2016]1005號)加以釐定。具體情況如

下:

一、 收費標準及計費方式

伊泰集團主要向本公司提供工業危險廢物和其它社

會危險廢物處理服務。該等服務主要按產生的廢物

重量收取服務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1) 廢酸處理為人民幣200元╱噸;

(2) 物化處理為人民幣1,840元╱噸;

(3) 焚燒處理為人民幣1,700元╱噸;

(4) 固化後填埋為人民幣1,600元╱噸;及

(5) 直接填埋為人民幣600元╱噸。

二、 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本批覆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

隨意提高。所收取的危險廢物處置費應全部用於危

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儲存和處置,不得挪做他

用。

就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的定價政策情

況,詳見「設定上限的依據」。

- 31 -

往年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伊泰集團向本公司

提供服務 1,064 3,095 1,034 10,000 10,100 10,3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伊泰集團

向本公司提供服務的過往價格;(2)已簽署相關協議或已

協商一致的預計業務量;(3)鑒於本公司煤化工項目的發

展需求和中國政府針對環境保護日益提高的要求,本公

司對危廢處理服務需求的增加;及(4)公司整體發展所需

的物業、信息服務的持續增加。伊泰集團向本公司所提

供的主要服務明細及上限釐定基準具體如下:

首先,根據本公司發展業務情況,預計於2018年、2019

年及2020年,本公司將:(1)使用焚燒後填埋的技術處理

危險廢物約9,100噸,根據定價政策,使用焚燒填埋的技

術處理1噸危險廢物的價格為人民幣3,300元,總金額預計

為人民幣3,000萬元;(2)使用結晶鹽填埋的技術處理危險

廢物約3.5萬噸,使用結晶鹽填埋的技術處理1噸危險廢物

的價格為人民幣600元,總金額預計為人民幣2,000萬元。

- 32 -

其次,就伊泰集團為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務,通過需求

單位與伊泰集團的對接確定工作量及具體收費標準。伊

泰集團為本公司提供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為按人╱天計

價,費用為人民幣1,000-1,500元人╱天。伊泰集團為本

公司提供信息服務的該等收費價格為市場價格的50%。

再次,就伊泰集團為本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伊泰集團

的服務範圍包括本公司主樓、副樓、會議中心、活動中

心、停車場人員工資、維修服務、維修所需材料、綠

化、垃圾清運、設備專業維護及保養、秩序維護等服

務。伊泰集團所提供的物業服務總業務量為54,882.3平方

米。具體收費標準約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3.67元╱月。

交易理由及益處: 本公司與伊泰集團及其附屬公司有很長的合作歷史,具

有較好的協調性。尤其是伊泰集團掌握了煤化工的關鍵

技術,在危廢處理技術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另外,伊泰

集團所收取的價格優於市場價格水平。因此,由伊泰集

團及其附屬公司為本公司提供上述服務對本公司及股東

整體有利。

14. 伊泰石油公司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接受方);及伊泰石油公司(作為服務提

供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油品銷售服務

- 33 -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石油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石油公

司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伊泰石油公司及╱或

其附屬公司可不時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油品

銷售服務。伊泰石油公司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將自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

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本公司支付的費用是由協議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

司會參考該等服務的過往費用,並結合市場可比價格來

確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價格和條款對於本公司來說

是公平合理的,伊泰石油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服務的價

格,並不高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也不高於本公司向其

他獨立第三方就類似服務支付的價格水平。

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伊泰石油公司向本公司

提供服務 10,000 10,000 10,0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在設定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伊泰石油

公司將向本公司收取1%的銷售佣金,該等佣金費率符合

市場平均水平;(2)本公司煤制油項目及煤化工項目的預

計產量為140萬噸╱年。

- 34 -

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1)基於伊泰石油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伊泰石油公

司能夠充分了解我們的業務及營運要求。同時,我們作

為伊泰石油公司的控股股東,與伊泰石油公司的溝通更

為順暢,伊泰石油公司能夠為本公司提供更優質的服

務;(2)本公司管理層認為,保持我們獲得穩定和高質量

的油品銷售服務對於我們目前及未來的業務至關重要;

(3)伊泰石油公司擁有油品銷售資質,與伊泰石油公司合

作有利於本公司拓展業務範圍,增加業務收入;及(4)本

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不高於本公司就類似服務向獨立第

三方支付的費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

15. 伊泰投資公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接受方);及伊泰投資公司(作為服務提

供方)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綠化服務

主要條款: 本公司與伊泰投資公司於2017年11月6日訂立伊泰投資公

司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伊泰投資公司及╱或

其附屬公司可不時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綠化

服務。伊泰投資公司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將自2018年1

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

可以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本公司主要參考行業標準價格,並要求伊泰投資公司之

附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價格不高於市場上同類型、同品

質服務的市場價格,並確保該等服務價格並不高於獨立

第三方向本公司就復墾綠化服務所收取的價格。

- 35 -

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伊泰投資公司之附屬公司

向本公司提供產品 2,000 3,000 3,000

設定上限的理由: 在釐定所支付的復墾綠化費用時,本公司主要參考行業

標準價格,並要求伊泰投資公司之附屬公司所提供的服

務價格不高於市場上同類型、同品質服務的市場價格,

並確保該等服務價格並不高於獨立第三方向本公司就復

墾綠化服務所收取的價格。根據未來的實際業務發展需

要,本公司預計於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伊泰集團

將分別為本公司提供550公頃、800公頃及800公頃的復墾

綠化服務,且復墾綠化服務的價格為人民幣37,500元╱公

頃。

交易的理由及 本公司於煤礦開採後需要進行災害治理工作,而伊泰投

益處: 資公司的附屬公司北牧田園公司在復墾綠化、碳匯林項

目等方面具有十年以上的專業經驗。同時,基於本公司

與伊泰投資公司的長期合作關係,伊泰投資公司及其附

屬公司北牧田園公司更加了解本公司煤礦的地質特徵及

復墾綠化需求。相比於其他獨立第三方,伊泰投資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能夠為本公司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V. 金融服務

16.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計劃訂約方: 伊泰財務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及本公司(作為服務接

收方)

- 36 -

日期: 2017年11月6日

交易類型: 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結算服務、信貸服務、信

用鑒證服務、金融債券發行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主要條款: 伊泰財務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

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結算服務、信貸服

務、信用鑒證服務、金融債券發行服務及其他金融服

務。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

12月31日屆滿,經協議雙方同意,可以續期三年。

伊泰財務公司承諾為本公司提供優質及高效的金融服

務,及時通知本公司若干已協議的事項,以維護本公司

金融資產的安全並採取適當緩解措施。在金融服務框架

協議期限內,就存款服務而言,本集團於伊泰財務公司

的每日存款餘額(不含應計利息)不高於人民幣900,000萬

元。

定價政策: 伊泰財務公司已承諾根據下列定價政策向本公司提供上

述金融服務:

(1) 本公司在伊泰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不得低於(i)中國

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同類同期存款的基準利率,(ii)

由中國主要商業銀行提供的同類同期存款的利率,

包括但不限於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

銀行及中國農業銀行,及(iii)由伊泰財務公司向本公

司及其關連公司提供的同類及同期存款的利率;

(2) 伊泰財務公司為本公司提供的結算服務屬免費;

- 37 -

(3) 伊泰財務公司承諾就其借予本公司的貸款提供優惠

利率,該等利率不得高於由中國主要商業銀行提供

的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及

(4) 伊泰財務公司就其他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率須遵照中

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的收費標準,及不得高於

中國主要商業銀行就同類服務收取的費率。

往年存款餘額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伊泰財務公司為

本公司提供存款

餘額上限 207,086 365,868 385,968 900,000 900,000 900,000

- 38 -

往年全年利息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

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九個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過往金額 過往金額 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伊泰財務公司為本公

司提供存款所收取

的全年利息 116 2,911 1,908 4,500 4,500 4,500

往年金融服務手續費數字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擬定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伊泰財務公司為本公司

提供金融服務所收取的

手續費 1,700 2,500 2,500

設定上限的依據: 存款服務

本公司在釐定建議存款服務的上限時已考慮到本公司不

斷增長的資產總額及本公司每日存款餘額的預期增加。

此外,本公司考慮到伊泰財務公司將受中國銀監會監

管,預期其將風險控制良好,管理規範,結算系統安全

級別達到國內商業銀行水準。本公司與伊泰財務公司合

作可以降低財務費用,增加存款利息收入,降低結算成

本並控制風險。

- 39 -

本公司將致力在未來就伊泰財務公司向本公司及提供的

存款服務及全年利息收入的交易金額相對有關年度上限

進行足夠監察,確保能夠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及合適行動

以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要求。

存款交易是本公司日常業務的一部分。伊泰財務公司就

該等交易提供的商業條款(包括利率)不遜於國內商業銀

行向本公司提供類似服務所提供的條款。董事認為存款

交易並不影響本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相反,本公司可從

存款交易中賺取利息。本公司其餘現金已存於數家其他

獨立金融機構。本公司認為,與伊泰財務公司的存款安

排有助於分散本公司的存款風險。

根據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屬公司於2018年至2020年生產經

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實際需要,結合本公司整

體資金計劃,本公司預計於2018年至2020年貨幣資金最

大峰值將達到人民幣150億元。

同時,在釐定相關利率水平時,伊泰財務公司會為本公

司及附屬公司提供較市場平均水平更為優惠的利率。同

時,依據本公司及附屬公司對其貢獻度、資源稟賦係

數、行業發展規劃等綜合因素,伊泰財務公司預計於

2018年至2020年,本公司及附屬公司的總額存款年利率

將不超過1.11%,每年的利息總額將不超過人民幣4,500

萬元。

- 40 -

結算服務

由於伊泰財務公司免費向本公司提供結算服務,故結算

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條可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

告及尋求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因此,結算服務並未設

定上限金額。

信貸服務

由於伊泰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信貸服務乃按照正常

商業條款訂立,並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本公司在中國提

供類似服務的條款,而且本公司將不會就信貸服務提供

任何資產擔保,故信貸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7條獲

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尋求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因此,信貸服務並未設定上限金額。

其他金融服務

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伊泰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收取的

其他金融服務手續費標準如下:(1)委託貸款服務依照執

行貸款額度的千分之三標準收取手續費,於2018年至

2020年,預計每年委託貸款業務發生額約為人民幣50億

元;(2)銀行承兌匯票服務依照執行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

收取手續費,於2018年至2020年,預計每年銀行承兌匯

票業務發生額約為人民幣10億元;(3)承銷成員單位債券

業務承銷費用按照實際承銷額的千分之四收取手續費,

於2019年至2020年(2018年無實際發生額),預計每年承

銷成員單位債券業務發生額約為人民幣20億元;及(4)於

2018年至2020年,其他金融服務手續費約為每年人民幣

100萬元。

董事認為該等擬定之年度上限不會對本公司之資金運用

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 41 -

交易理由及益處: 伊泰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億元,其中人民幣4

億將由本公司以現金注資,持股比例將達40%,而人民

幣6億元則由伊泰集團以現金注資,持股比例將達60%。

伊泰財務公司董事會由5位董事組成。本公司持有伊泰財

務公司40%股權,因此有權委任兩名董事出任伊泰財務

公司董事會,監督伊泰財務公司之營運及企業融資。

由於伊泰財務公司受中國銀監會監管並根據中國銀監會

之規則及營運要求提供服務,本公司深信,伊泰財務公

司作為本公司金融服務供應商的風險範圍並不會大幅高

於中國其他獨立商業銀行。倘伊泰財務公司違反中國銀

監會有關資產與負債比率的任何指引及要求,本公司將

不再於伊泰財務公司存入任何款項,並會將存放於伊泰

財務公司的資金轉移至其他獨立金融機構。此外,如發

生下列情況,本公司將視乎情況提取本集團於伊泰財務

公司的全部或部份存款,並且不再於伊泰財務公司存入

款項:

(i) 其他成員公司提取大量存款;未能償還到期債務;

大量逾期還款及擔保款項;信息系統故障;搶劫或

詐騙;伊泰財務公司董事及╱或高級管理層嚴重違

法及╱或觸犯刑事罪行;

(ii) 伊泰財務公司證券投資虧損金額達其註冊資本的

50%;

(iii) 集團結構、持股比例或營運風險出現變動,致使伊

泰財務公司的營運受到影響;

(iv) 伊泰財務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額超出相關監管機構的

相關法規及規定所訂明的最高限額;

(v) 伊泰財務公司遭中國銀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裁定違

反相關法規及規定並受之處分;

- 42 -

(vi) 伊泰財務公司收到中國銀監會指示重組其業務;

及╱或

(vii) 董事視作於伊泰財務公司放置存款而導致本集團存

款不受保障的任何情況。

伊泰集團承諾,倘若伊泰財務公司出現日常營運難以為

繼的情況,伊泰集團將透過向其提供足夠的股東貸款以

增加資本,並將為其償還到期債務。有關的注資事項將

由伊泰集團獨力承擔,本公司毋須就此按比例注資。此

外,伊泰財務公司將只向伊泰集團的成員公司提供金融

服務。與其他商業銀行相比,伊泰財務公司將更能夠適

時以及全面地取得成員公司的信息,而加上商業銀行所

處理的客戶具備不同信貸評級及背景,實不能與本公司

的情況相比,伊泰財務公司所面臨的潛在風險水平亦因

而較低。

經考慮(i)本公司將持有伊泰財務公司40%股權及有權委任

伊泰財務公司兩名董事,以監督其營運及企業管治;(ii)

伊泰財務公司將只向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iii)伊泰財

務公司將按照其他獨立金融機構同樣遵循的中國銀監會

相關指引及規定營運;(iv)若董事確認伊泰財務公司違反

中國銀監會任何指引及規定,本公司將不再於伊泰財務

公司放置存款;及(v)伊泰集團承諾一旦伊泰財務公司於

還款方面遇上困難,將增加其資本,董事認為伊泰財務

公司的風險範圍並不會大幅高於中國其他獨立商業銀

行。

- 43 -

本公司及伊泰財務公司將採用有關伊泰財務公司提供金

融財務的不同內控及風險管理措施,以確保股東權益受

到保障。已按照本公司管理層的建議實行內控措施,監

察伊泰財務公司遵循相關規定、其風險範圍及存款服

務。此等措施包括由受委派的本集團金融及庫務部庫務

經理監察本公司存款的每日結餘、定期審核伊泰財務公

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向中國銀監會呈交風險管理報告及

年度營運報告,以評估伊泰財務公司的相關金融指標。

伊泰財務公司將制訂嚴格內控措施,確保風險管理卓有

成效。伊泰財務公司將按照中國相關規定制訂其公司章

程,並將成立獨立內部組織,分別擔任決策、實施以及

監督的角色。該決策組織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及風險

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直接向董事會匯報),而實施的角

色則由伊泰財務公司若干高級管理人員、信貸批核委員

會及相關營運部門擔任。風險管理委員會轄下風險管理

部門的審計監事將負責內控系統內的監事職務。每個內

部組織均擁有各自的角色並負責不同職務,能夠互相協

調並互相監察與制衡。

本交易之裨益載列如下:

(i) 為本公司自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提供多一種選

擇,因而可促進本公司內的資金流動性,提升本公

司的整體償債能力,協助監控財務風險;

(ii) 本公司利用伊泰財務公司作為資金管理平台,有助

本公司的成員公司更有效率的調配資金;

- 44 -

(iii) 伊泰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務的利率,及

其他金融服務相關的手續費將不遜於(按個別情況而

定)任何獨立第三方向本公司所提供者;及

(iv)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安排有助節省財務成本,

從而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公司董事認為,把握機會與伊泰財務公司合作以令本

公司的融資平台更多元化,實乃符合本公司之利益。一

如董事建議,本公司並非有責任和堅持聘用伊泰財務公

司,由其按照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提供存款服務,而伊泰

財務公司僅為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務的其中一間金融機

構。本次安排讓本公司能夠彈性並酌情選擇合適的存款

服務供應商。預計由於伊泰財務公司身為集團之間的服

務供應商,因此與中國其他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相比,

伊泰財務公司比較熟悉本公司的營運,並能夠更好且更

有效地與本公司就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溝

通。此外,伊泰財務公司就存款服務所提供的利率不會

低於由中國其他大型商業銀行向本公司提供的利率,或

由伊泰財務公司向第三方所提供的利率。根據金融服務

框架協議,存款結餘不得高於本公司於伊泰財務公司的

未償還貸款結餘,而如當本公司提取存款時,伊泰財務

公司未有履行相關付款事宜,本公司可不向其償還貸

款。經考慮一旦由其他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存

款服務相關條款較伊泰財務公司為佳時,本公司可自行

酌情決定使用由此等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存款

服務,吾等認為該等存款服務為本公司提供就選用存款

服務供應商時的另一個選擇,並能讓本公司挑選出提供

最理想條款的服務供應商。

- 45 -

VI. 內控措施

為確保本公司不時遵守上述定價政策,本公司將於其日常營運中採取一系列內控措

施,該等內控措施由本公司財務部進行及監察:

本公司已經制訂和採納了一套關連交易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董事會辦公室

和財務部負責對關連交易的信息收集和監控,並對交易條款和定價條款的公平

性進行評估;

於展開若干金融服務前,處理有關事宜之主要人員須向財務部提交申請,而該

申請僅於財務部主管及本公司財務總監根據本公司之相關內部監控政策作出初

步審閱及最終審閱後,方獲批准;及

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亦已審閱並將繼續審閱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以確保

該等協議是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簽訂,屬公平合理,並根據該等協議的條款進

行。本公司的核數師亦將對該等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和年度上限進行年

度審閱。

VII.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58.76%的現有已發行股本,並為本

公司的控股股東,因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同時,伊泰石油公司為伊泰集團的

附屬公司,故其亦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另外,本公司及伊泰集團年分別持有伊

泰財務公司40%和60%的股權,故伊泰財務公司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公

司與伊泰集團所訂立的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本公司

與伊泰石油公司所訂立的伊泰石油公司產品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以

及本公司與伊泰財務公司所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均構成上市規

則第14A章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不連溝公司持有呼准鐵路公司16.67%的股權,本公司持有呼准鐵路

公司76.99%的股權,因而不連溝公司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為華電煤業公司持

- 46 -

有不連溝公司51%的股權,因而華電煤業公司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公

司與華電煤業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簽訂的華電煤業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及

其項下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酸刺溝煤業52%的股權,京能電力公司持有酸刺溝煤業

24%的股權,因而京能電力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廣東電力公司為粵電集團

的子公司,粵電集團為粵電能源公司的控股股東,粵電能源公司持有酸刺溝公司

24%的股權,因而廣東電力公司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與京能電力

及其附屬公司所簽訂的京能電力產品供應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以及本公司與

廣東電力公司所訂立的廣東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均構成上市

規則第14A章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投資公司直接控有伊泰集團99.64%的現有股本,為伊泰集團的

控股股東,因此伊泰投資公司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同時,伊泰投資公司持有北

牧田園公司65.63%的現有股本,是北牧田園公司的控股股東,故北牧田園公司構成

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與伊泰投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訂立的伊泰投資公

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持續關連

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機械成套公司的控股股東張冬梅女士為本公司董事長張東海先生的

直系親屬,因而機械成套公司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陸合煤焦公司的控股股東張

滿旺先生為本公司董事長張東海先生的親屬,因而陸合煤焦公司成為本公司的關連

人士。因此,本公司與機械成套公司所訂立的機械成套公司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框

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以及本公司與陸合煤焦公司所訂立的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

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根據華電煤業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

架協議及根據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擬進行的由本公司提供服務,

以及根據機械成套公司招標代理及監理服務框架協議、根據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

銷框架協議、根據伊泰投資公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及根據伊泰石油公司產品

- 47 -

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擬進行的向本公司提供服務的年度上限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超過

上市規則所界定的0.1%但少於5%,故根據上述協議進行的關連交易及所述年度上限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尋求

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根據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京能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廣

東電力公司產品供應框架協議、華電煤業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及陸合煤焦

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擬進行的由本公司提供產品的年度上限最高適用的百

分比率超過上市規則所界定的5%但少於25%,故該等交易同時構成持續關連交易及

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公告

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根據伊泰集團產品和服務購銷框架協議、根據伊泰投資公司產品和服務購銷框

架協議、根據陸合煤焦公司產品和服務供應框架協議擬進行的向本公司提供產品,

以及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年度上限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

超過上市規則所界定的25%但少於75%,故該等交易同時構成持續關連交易及主要交

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

董事會已審議上述決議案,本公司董事張東海先生、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

東昇先生、王三民先生、呂貴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被認為在上述交易中具有重大利

益,因此彼等已就上述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述人士外,其他董事概無於上述決議

案中擁有權益。

- 48 -

董事認為(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更新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及訂立新持續關連交易乃

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

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已委任天財資本作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更新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及訂立新持

續關連交易是否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就獨立股東而言是否屬公平合理,以及其是

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並就在臨

時股東大會上獨立股東應如何對上述決議案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成

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更新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及訂

立新持續關連交易是否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就獨立股東而言是否屬公平合理,以

及其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並於考慮本公司委任

之獨立財務顧問提供之推薦意見後,就應如何對上述決議案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

見。

VIII.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於1997年9月2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最大的

煤炭企業之一。本公司的業務包括煤炭業務、運輸業務、煤化工業務及其他業務。

有關伊泰集團的資料

伊泰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之一,該集團為一家在中國正式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伊泰集團的核心業務包括煤基化工產品的技術開發及房地產開發。

有關京能電力公司的資料

京能電力公司為2000年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京能電力公司的業

務包括電力、電熱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電力設備運行、發電設備檢測和修理。

- 49 -

有關伊泰石油公司的資料

伊泰石油公司為2010年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伊泰石油公司的業

務包括汽油和柴油的批發,以及石油氣、易燃液體、壓縮氣體及液化氣體、易燃固

體、自燃和遇濕易燃物品的零售和批發。

有關廣東電力公司的資料

廣東電力公司為1987年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廣東電力公司的業

務包括煤炭、焦炭、燃料油、潤滑油、瀝青和石蠟的銷售。

有關機械成套公司的資料

機械成套公司為1998年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機械成套公司的業

務包括工程招標代理、工程諮詢機械、工程設備監理。

有關華電煤業公司的資料

華電煤業公司為2005年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華電煤業公司的業

務包括煤炭批發經營;煤炭的加工、儲存;電力生產;貨物裝卸服務;實業投資;

資產受托管理;機械電子設備租賃;房屋出租及物業管理;電力工程建設與監理;

進出口業務;經濟信息咨詢;技術開發、轉讓、培訓、服務;煤炭高效燃燒技術與

裝置、電子信息技術開發、研究和服務。

有關陸合煤焦公司的資料

包頭市陸合煤焦運銷有限責任公司,為1994年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

司。陸合煤焦公司的業務包括焦炭及煤製品、建築材料、稀土產品、鋼材、機電產

品、化工產品、農副產品、畜產品、有色金屬、礦產品的銷售等。

- 50 -

有關伊泰投資公司的資料

伊泰投資公司為2005年12月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由有

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由內蒙古伊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內蒙古

伊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伊泰投資公司的主要經營範圍為對能源產業及鐵路建設進

行投資。

有關伊泰財務公司的資料

伊泰財務公司已於2015年1月8日獲得中國銀監會核准籌建,並取得批覆註冊成立。

伊泰財務公司的業務包括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

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

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

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

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

IX. 通函的派發

本公司預計將根據上市規則發送載列包括:(i)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新持續關連

交易的詳情;(ii)獨立財務顧問就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新持續關連交易及其項下

之持續關連交易年度上限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及(iii)獨立董事

委員會就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新持續關連交易及其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及其項

下之持續關連交易年度上限之推薦建議。一份載有(其中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函

件、獨立財務顧問函件,連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告的通函預期在本公告發佈之日

後根據上市規則適時寄發予股東。

VII. 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界定,否則下列用語在本公告內將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

- 51 -

「不連溝公司」 內蒙古蒙泰不連溝煤業有限公司,為2006年根據中國

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為華電煤業公司之

控股附屬公司。不連溝公司的業務包括煤炭、電力、

熱力、粉煤灰生產、銷售,焦炭、焦粉銷售,熱灰綜

合利用,熱力、電力設備安裝調試、檢測,供熱經

營,經銷機電產品,廢舊物資回收、銷售,汽車運

輸,信息服務,市場開發,技術開發、轉讓、諮詢、

服務租賃,住宿,培訓,會務服務,職業技能鑑定

「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關連交易」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持續關連交易」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股股東」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在本公告中,指伊泰

集團及內蒙古伊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本公司將於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召開2017年第二

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其中包括)批准更新現有持續關連

交易及訂立新關連交易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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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准鐵路公司」 內蒙古伊泰呼准鐵路有限公司,為2003年根據中國法

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呼准鐵路公司的業務包

括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投資;鐵路貨物運輸;鐵

路危險貨物運輸(汽油、柴油);原煤銷售;鐵路站

台、場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租賃服務;零部件及線路

維修;鐵路運營管理與服務;建材、化工產品(不含危

險品、易制毒品)銷售

「獨立董事委員會」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俞有光先生、張志銘先生、黃速

建先生及黃顯榮先生在內的董事會委員會,以就更新

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及訂立新關連交易是否按正常商業

條款訂立及就獨立股東而言是否屬公平合理,以及其

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

見,並於考慮本公司委任之獨立財務顧問提供之推薦

意見後,就應如何對上述決議案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

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及 天財資本國際有限公司,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

「天財資本」 港法例第571章)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

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獲委任的獨

立財務顧問,以就更新現有持續關連交易及訂立新關

連交易是否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就獨立股東而言是

否屬公平合理,以及其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

利益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並就在

臨時股東大會上獨立股東應如何對上述決議案投票向

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除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之外的本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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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北牧田園公司」 內蒙古伊泰北牧田園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為2016年根

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北牧田園公司

的經驗範圍主要包括:現代農業、休閑農業、現代畜

牧業、種養殖加工、林草加工、禽畜加工、銷售、物

流,農牧業機械研發、製造、銷售,農藥獸藥銷售、

飼料加工及銷售、水產養殖、生態修復、沙漠治理、

旅游觀光、光伏能源、酒店餐飲及娛樂、貨物和技術

的進出口、轉口貿易、食品銷售、茶葉銷售等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粵電能源公司」 山西粵電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

公司

「股東」 本公司股東

「酸刺溝煤業」或 內蒙古伊泰京粵酸刺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為2007年

「酸刺溝公司」 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酸刺溝煤業

的業務包括:煤炭生產、銷售,礦產品加工、銷售(專

營除外),機械設備租賃,廠房租賃,疏乾水淨化,再

生水銷售

「附屬公司」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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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財務公司」 內蒙古伊泰財務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8日獲得中國銀

監會核准籌建,並取得批覆註冊成立。伊泰財務公司

的業務包括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

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

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

「粵電集團」 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

限責任公司,為粵電能源集團的控股股東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東海

中國內蒙古,2017年11月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張東海先生、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東昇先

生、王三民先生、呂貴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俞有光先生、

張志銘先生、黃速建先生及黃顯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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