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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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分别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备忘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

年11月7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

为2017年11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118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艳霞、鲁瑾、蒋轶

2017 年 11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程艳霞

签字:_______________

鲁 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

蒋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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