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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关连交易-提供再生水相关工程服务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中水公司与瑞鼎置业订立了雅湖里再生
水高压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水表协议,同日,中水公司亦与城投置地订立了五里小学
协议及七里小学协议。根据上述该等服务协议,中水公司同意分别向瑞鼎置业及城投
置地提供再生水相关工程服务。
于订立该等服务协议之前,中水公司曾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与瑞鼎置业签订雅湖
里再生水低压协议,据此,中水公司同意向瑞鼎置业提供再生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和维护服务。
城投置地及瑞鼎置业均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城投置地及瑞鼎置业均为天津城投的联系人,因而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1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与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
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由于合并计算后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
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中水公司与瑞鼎置业订立了雅湖里再生水
高压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水表协议,同日,中水公司亦与城投置地订立了五里小学协议
及七里小学协议。根据上述该等服务协议,中水公司同意分别向瑞鼎置业及城投置地提
供再生水相关工程服务。
于订立该等服务协议之前,中水公司曾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与瑞鼎置业签订雅湖里
再生水低压协议,据此,中水公司同意向瑞鼎置业提供再生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和维护服务。
上述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一、雅湖里再生水高压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订约方: (a) 中水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瑞鼎置业(作为服务接收方)
将予提供的服务范围: 中水公司将负责雅湖里10-16号楼内二次再生水管道配
套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
2
工程建设期限: 于中水公司接到瑞鼎置业通知以及施工现场具备工程
进场条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工程质保期限: 一年
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雅湖里再生水高压协议项下的总服务费为人民币934,059元(相当于约1,083,508港元),
须于中水公司进场前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乃由订约方参考市场价格及工程量后
经公平磋商厘定。
二、雅湖里再生水水表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订约方: (a) 中水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瑞鼎置业(作为服务接收方)
将予提供的服务范围: 中水公司将负责雅湖里10-16号楼主体内的再生水水表
的购买、安装和日常的维护管理。
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雅湖里再生水水表协议项下的总服务费为人民币500,500元(相当于约580,580港元),
须于中水公司进场前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乃由订约方参考市场价格及工程量后
经公平磋商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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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里小学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订约方: (a) 中水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城投置地(作为服务接收方)
将予提供的服务范围: 中水公司将负责天津市新八大里片区五里小学项目的
再生水建设工程,包括再生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和维护。
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提供五里小学协议项下的再生水建设工程服务的单价为人民币23元╱平方米,乃根据天
津市物价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而厘定。五里小学协议项下的工程服务建筑面积为11,970平方米。五里小学协议
项下工程服务的总服务费为人民币275,310元(相当于约319,360港元),乃按上述工程
服务建筑面积(即11,970平方米)乘以上述单价人民币23元╱平方米计算。服务费须由
城投置地于签订五里小学协议后一次性支付。
四、七里小学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订约方: (a) 中水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城投置地(作为服务接收方)
4
将予提供的服务范围: 中水公司将负责天津市新八大里片区七里小学项目的
再生水建设工程,包括再生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和维护。
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提供七里小学协议项下的再生水建设工程服务的单价为人民币23元╱平方米,乃根据天
津市物价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而厘定。七里小学协议项下的工程服务建筑面积为16,600平方米。七里小学协议
项下工程服务的总服务费为人民币381,800元(相当于约442,888港元),乃按上述工程
服务建筑面积(即16,600平方米)乘以上述单价人民币23元╱平方米计算。服务费须由
城投置地于签订七里小学协议后一次性支付。
五、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订约方: (c) 中水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d) 瑞鼎置业(作为服务接收方)
将予提供的服务范围: 中水公司将负责雅湖里10-16号楼、配套建筑及变电站
等内的再生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
5
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提供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协议项下的再生水建设工程服务的单价为人民币23元╱平
方米,乃根据天津市物价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
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而厘定。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项下的工程服务建筑面积为
70,075.80 平 方 米 。 雅 湖 里 再 生 水 低 压 协 议 项 下 工 程 服 务 的 总 服 务 费 为 人 民 币
1,611,743.40元(相当于约1,869,622港元),乃按上述工程服务建筑面积(即70,075.80
平方米)乘以上述单价人民币23元╱平方米计算。服务费须由城投置地于签订雅湖里再
生水低压协议后一次性支付。
订立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的原因
中水公司专门从事中水设施的开发及建设。订立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协议有助
中水公司从提供该等建设服务中获取利润。
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的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的条款乃在本集团的
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中水公司、城投置地和瑞鼎置业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
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天津市中
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
发经营;自有房屋出租等。
6
中水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中水生产、销售;中水设施的开发、
建设;中水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等。
城投置地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
对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及房地产经纪。
瑞鼎置业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
及商品楼销售。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上文所述,城投置地及瑞鼎置业均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
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城投置地及瑞鼎置业均为天津城投的联系人,因而被视为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应与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项下的
交易合并计算。由于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后)大于0.1%但低于5%,因此
该等服务协议及雅湖里再生水低压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
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与天津城投或天津市
政投资有关连,被视为不能独立地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建议,故彼等已于董事会会议上就
批准该等服务协议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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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城投置地」 指 天津城投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联交所上市
「关联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适用于一项交易)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8
「七里小学协议」 指 中水公司与城投置地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天
津市新八大里片区七里小学项目再生水建设工程订
立的协议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瑞鼎置业」 指 天津瑞鼎置业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为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
「该等服务协议」 指 雅湖里再生水高压协议、雅湖里再生水水表协议、
五里小学协议及七里小学协议
「股份」 指 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 指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
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
「天津市政投资」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
有本公司50.14%股权
「中水公司」 指 天津中水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五里小学协议」 指 中水公司与城投置地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天
津市新八大里片区五里小学项目再生水建设工程订
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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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湖里再生水 指 中水公司与瑞鼎置业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再
高压协议」 生水高压工程订立的协议
「雅湖里再生水 指 中水公司与瑞鼎置业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就再
低压协议」 生水低压工程订立的协议
「雅湖里再生水 指 中水公司与瑞鼎置业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再
水表协议」 生水水表工程订立的协议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两名非执
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就本公告而言,采用以下汇率:
人民币1.00元=1.16港元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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