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1204113113

来源:上交所 2017-11-04 0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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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7-048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ST 新亿相关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75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

如下:

一、请公司股东易楚投资、瑞弘宝说明是否自行发布了前述股

东大会召开通知。如是,请易楚投资和瑞弘宝进一步说明:

1.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的议案、通知程序、开会

时间、开会地点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易楚投资、瑞弘宝是否履行了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股东大会等程序及其具体情况。

3.在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是否与公司其他股东就相关候

选人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请上述股东聘请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回复如下:

上述股东分别作出回复,具体如下:

(一)易楚投资回复

1、(1)关于召集人资格:

根据新亿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1)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持有新

亿股份 107,500,000 股,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7.21%,持股连续九十

日以上。

2)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持有新亿

股份 70,000,000 股,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4.69%,持股连续九十日

以上。

召集人合计持有 177,500,000 股股份,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11.9%,持股连续九十日以上。

易楚投资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的议案、通知程序、开会时间、

开会地点等事项:

根据《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提案,2017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市场红周刊》的《会议通知》,可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成员的议案》

及《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召集人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平台《证券市场红周刊》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会议召集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通知时间和召开时间间隔十五日。

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酒店,参

会人员为公司全体股东,投票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会议召开地点并非公司注册地,但有公司现任董事会三名成

员的指令为依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易楚投资认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的议案、通知程序、开会

时间、开会地点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人为召开股东大会履行如下通知程序:

1)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集人向新亿股份法定代表人兼总经

理、董秘庞建东(为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度报告的代理董秘)通过顺

丰快递(单号:367112643144),向庞建东寄出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

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拒收。

2)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集人通过邮件形式,向新亿股份邮

箱(350031700@qq.com)(为新亿股份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留的联系方式)发送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发送状态显示:投递成功。

3)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

957525033417),向董事会寄出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

4)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

957525033375),向监事会寄出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

5)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

957525033375),向新亿股份寄出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

根据召集人履行的上述程序可知,召集人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新亿股份及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上述请求以顺丰快递邮寄给董秘,同时也以电子邮件的有效形

式投至新亿股份指定的邮箱,新亿股份及董事会在收到的提议后 10

日内(即 2017 年 10 月 13 日前)未作出任何回应。之后,召集人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以书面方式提请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请求以顺丰快递邮寄给新亿股份,新亿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签收了快递。监事会在新亿股份收到提议 5 日内(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未作出任何回应。

易楚投资认为,召集人履行了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

东大会等程序,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1)根据《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提案,

2017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市场红周刊》的《会议通知》,可知:

召集人提名王有先生、李庆先生、李新先生为新亿股份第七届

董事候选人、提名曹旭芸女士为新亿股份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李坚平先生、吴晓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候选人。

(2)易楚投资并未与新亿公司除瑞弘宝外其他股东就相关候选

人选进行过协商。

易楚投资和瑞弘宝就相关候选人人选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

易楚投资并未与新亿股份除瑞弘宝外其他股东就候选人人选进行过

协商。

(二)瑞弘宝回复

1、(1)关于召集人资格:

根据新亿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1)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持有新

亿股份 107,500,000 股,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7.21%,持股连续九十

日以上。

2)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持有新亿

股份 70,000,000 股,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4.69%,持股连续九十日

以上。

召集人合计持有 177,500,000 股股份,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11.9%,持股连续九十日以上。

瑞弘宝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的议案、通知程序、开会时间、

开会地点等事项:

根据《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提案,2017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市场红周刊》的《会议通知》,可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成员的议案》

及《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召集人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平台《证券市场红周刊》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会议召集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通知时间和召开时间间隔十五日。

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酒店,参

会人员为公司全体股东,投票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会议召开地点并非公司注册地,但有公司现任董事会三名成

员的指令为依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瑞弘宝认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的议案、通知程序、开会时

间、开会地点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人为召开股东大会履行如下通知程序:

1)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集人向新亿股份法定代表人兼总经

理、董秘庞建东(为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度报告的代理董秘)通过顺

丰快递(单号:367112643144),向庞建东寄出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

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拒收。

2)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集人通过邮件形式,向新亿股份邮

箱(350031700@qq.com)(为新亿股份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留的联系方式)发送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发送状态显示:投递成功。

3)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

957525033417),向董事会寄出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

4)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

957525033375),向监事会寄出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

5)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

957525033375),向新亿股份寄出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

根据召集人履行的上述程序可知,召集人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新亿股份及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上述请求以顺丰快递邮寄给董秘,同时也以电子邮件的有效形

式投至新亿股份指定的邮箱,新亿股份及董事会在收到的提议后 10

日内(即 2017 年 10 月 13 日前)未作出任何回应。之后,召集人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以书面方式提请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请求以顺丰快递邮寄给新亿股份,新亿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签收了快递。监事会在新亿股份收到提议 5 日内(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未作出任何回应。

瑞弘宝认为,召集人履行了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

大会等程序,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1)根据《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提案,

2017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市场红周刊》的《会议通知》,可知:

召集人提名王有先生、李庆先生、李新先生为新亿股份第七届

董事候选人、提名曹旭芸女士为新亿股份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李坚平先生、吴晓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候选人。

(2)瑞弘宝并未与新亿股份除易楚投资外其他股东就相关候选

人选进行过协商。

瑞弘宝和易楚投资就相关候选人人选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

瑞弘宝并未与新亿股份除易楚投资外其他股东就候选人人选进行过

协商。

二、请公司现任董事会向股东易楚投资、瑞弘宝核实媒体报道

相关内容是否属实。如属实,请公司现任董事会核实第一项问题所

述各项内容,并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复如下: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收到公司股东易楚投资、瑞宏宝(两

方合计持有公司 17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其附件股东大会提案、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易楚投资、瑞宏宝作为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

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提案》及《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的提案》。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易楚投资、瑞宏宝以电子邮

件方式提交的提议函及其附件提案。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易楚投资、瑞宏宝以电子邮件方式

提交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10%以上

股东自行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公司董事会认为易楚投资、瑞宏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案的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的议案、通知程序等均不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

公司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

知书》(2016 新民监字第 6 号),截至目前新疆高院尚未出具相关审

查结论,虽然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但破产重整司法

程序尚未终结,因此易楚投资、瑞弘宝作为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股

东的身份及持有的股份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万

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于 2014 年 12 月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公司 9.4%的股份,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2015 年 12 月 31 日,塔

城中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根据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及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明确了万源汇金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需履行的业

绩承诺。易楚投资、瑞弘宝联合提议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目的是为

了取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相

违背。

第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九条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未收到

易楚投资、瑞弘宝以任何形式提交的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料。

易楚投资、瑞弘宝先后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2017 年 10 月 13 日向

公司、公司监事会提交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料,其通知程序不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第四,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公司每连续 36 个月内更

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易楚投资、瑞弘宝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及《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

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易楚投资、瑞弘宝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红刊财经》

发布股东自行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通知

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及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

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易楚投资、瑞弘宝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800 号宝安大酒店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开会地点不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请公司股东易楚投资、瑞弘宝严格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二者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

系,是否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谋求公司

控制权,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上述股东聘请律师对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回复如下:

上述股东已分别作出回复,具体如下:

(一)易楚投资回复

1、根据 2016 年 3 月 28 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媒体报道

的相关情况的核查及新亿股份重整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的法律核查意见》(新亿公司已公告)可知,召集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投资人(现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及一致行动关系。易楚投资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至本回复出具之

日,工商登记未变更。

易楚投资和瑞弘宝之间,易楚投资与其他股东之间,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易楚投资不谋求新亿股份控制权,并且,召集人合计持有新

亿股份 177,500,000 股股份,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11.9%,并未超过

新亿股份第一大持股股东所持有 246,150,000 股股份,第一大持股

股东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16.51%,其控股股东的地位不会因此发生

变化。

3、易楚投资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7.21%,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根据 2016 年 3 月 18 日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易楚投资已履行了持股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工商信息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没有发生变更,故并未违反相关

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易楚投资认为,易楚投资和瑞弘宝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

系,与新亿股份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易楚投资不

谋求新亿股份控制权和控股股东地位变更,也没有违反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二)瑞弘宝回复

1、根据 2016 年 3 月 28 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媒体报道

的相关情况的核查及新亿股份重整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的法律核查意见》(新亿股份已公告)可知,召集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投资人(现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及一致行动关系。瑞弘宝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进行了注册地址变更,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变更事项。

瑞弘宝和易楚投资之间,瑞弘宝与其他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瑞弘宝不谋求新亿股份控制权,并且,召集人合计持有新亿

股份 177,500,000 股股份,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11.9%,并未超过新

亿股份第一大持股股东所持有 246,150,000 股股份,第一大持股股

东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16.51%,其控股股东的地位不会因此发生变

化。

3、瑞弘宝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并且瑞弘宝和易楚投资之间

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其他股东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

关系,故瑞弘宝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综上,瑞弘宝认为,瑞弘宝和易楚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与新亿股份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瑞弘宝不谋求新

亿股份控制权和控股股东地位变更,也没有违反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请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股东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实

际控制人黄伟是否有意维护对公司的控制权。

回复如下:

万源汇金(原名: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

年12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亿股份”)9.4%的股份,并成为新亿股份的控股股东。

之后,为了化解新亿股份面临的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从而维护

投资者的利益,新亿股份于2015年8月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2015

年12月31日,塔城中院裁定批准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计划。根据新亿股

份破产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明确了万源汇金作为新亿股

份的控股股东需履行的业绩承诺,同时确定了破产重整投资人,其中

就包括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易楚投资”)、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弘

宝”)。

2016年6月20日,新亿股份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2016)新民监字第6号。新亿股份

中、小投资者马英、俞小玲、乔秀娟等76人因与新亿股份申请破产重

整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院作出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

号《民事裁定书》,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决定立案审

查。目前,自治区高院尚未下达审查裁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据此也未

批准新亿股份股票复牌。

鉴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万源汇金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股东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虽然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但破产重整司

法程序尚未终结,为此破产重整投资人股东的身份及持有的股份数量

均存在不确定性,易楚投资、瑞弘宝联合提议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资

格不合法。由此,新亿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当选的三位

董事也不具有合法性。

2、易楚投资、瑞弘宝联合提议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目的是为了

取代新亿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相

违背。如果易楚投资、瑞弘宝的目的得逞,万源汇金将无法实现在破

产重整计划中对新亿股份的业绩承诺,不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也不

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3、万源汇金及实际控制人将本着促进新亿股份持续健康发展的

原则,以最大的诚意积极与其他破产重整投资人股东协商,巩固新亿

股份来之不易的破产重整成果。同时,积极寻求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

持,维护万源汇金及实际控制人对新亿股份的控制权,保持新亿股份

正常生产经营,维护新亿股份全体股东权益。

五、请公司董事会以及相关股东审慎对待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

举事项,保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并及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会坚持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勤勉尽责,

保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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