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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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800 股票简称:天顺股份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17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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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800 股票简称:天顺股份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

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本公司”或“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为 129.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468 万股的 1.74%。其中,首次授予 114.7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468 万股的 1.54%;预留 15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468 万股的 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11.57%。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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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

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在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6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以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9.85 元/股。在本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比

解除限售的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间 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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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限售

解除限售的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间

比例

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1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2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3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注:2016 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7-2019 年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

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1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2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注:2016 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8-2019 年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

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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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

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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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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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

指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天顺股份

本激励计划 指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优秀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4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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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公司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

持续增长,具体表现为:

1、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等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

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

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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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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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

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优秀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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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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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在满足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为 12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468 万股的 1.74%。其中,首次授予 114.7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468 万股的 1.54%;预留 15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468 万股的 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1.57%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

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在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股数(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吴勇 董事、总经理 2 1.54% 0.03%

王继利 董事、副总经理 6 4.63% 0.08%

赵燕 董事、副总经理 6 4.63% 0.08%

金子楠 董事会秘书 6 4.63% 0.08%

马新平 副总经理 6 4.63%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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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星 副总经理 6 4.63%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优秀员工及应当激励的其他 82.7 63.76% 1.11%

员工(40)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15 11.57% 0.2%

合计 129.7 100% 1.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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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

则按照 《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

股票。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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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比

解除限售的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间 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限售

解除限售的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间

比例

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

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

计划回购注销。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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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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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 19.8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9.8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9.85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9.84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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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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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800 股票简称:天顺股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1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2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3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注:2016 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7-2019 年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

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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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1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2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注:2016 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8-2019 年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

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

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达到考核

指标要求,且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

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考核结果 合格以上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

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两个

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该指标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

的盈利能力。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势基

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及兼顾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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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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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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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

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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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

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根据对解除限售条件的判断,调整因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

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

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由于限制性股票具有分期解除限售的权利限制特性,考虑在授予日,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对限制性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估算;同时,限制性股票在

限售期内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对应的限售期满且达成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后,才可以解除限售并进行转让,即具有时间限制的交易特点;最后,由于激励

对象首先需要以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但只有在解除限售后才能出售,因此

测算公允价值时还须扣减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综上分析我们根据 BS 期权定价

模型以及金融工程中的无套利理论和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式,估算每份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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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公允价值=C-P-X*((1+R)^T-1),其中“C-P”代表了对限制性股票在未来解

除限售时可获得收益的贴现;X*((1+R)^T-1)代表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

根据上述公式, 公司对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4.7 万股的

成本进行测算,具体测算过程及各公式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C-P-X*((1+R)^T-1)

其中:C-P=S-X*e^(-r*T)

1、S:授予日价格等于 39.45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39.45 元,与 2017

年 11 月 03 日收盘价相同);

2、X:授予价格等于 19.85 元/股;

3、e:自然对数的底数。

4、r:无风险收益率,以 WIND 系统中公布的最新发行的国债票面利率作为

相应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与限售期限相匹配。其中:1 年期国债平均票面利率

为 2.44%,2 年期国债平均票面利率为 2.49%,3 年期国债平均票面利率为 3%。

5、T:限制性股票购股资金投资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日所在期间

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则各期限制性股票的投资年限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

6、R:资金回报率,取 WIND 公布的近 5 年沪深 300 指数平均收益,为 9.17%。

假设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公司本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

且激励对象全部解除限售,则首次授予的 114.7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

1891.07 万元,成本摊销预测如下(单位:万元):

年份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

制性股票费 86.48 1002.82 586.84 214.93 1891.07

用(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

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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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800 股票简称:天顺股份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为准。以上为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

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

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量。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14.7 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

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114.7 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 2276.8 万元,该部分

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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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关联董事(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就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时,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履行公告程序,并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

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本计划时,关联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本计划进行表决时,应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单独统计和披露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投票情况。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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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

议书》,确认激励计划的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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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可对本计划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本计划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如需再进行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

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

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递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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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

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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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享有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权利、终

止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规定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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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

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

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计划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11、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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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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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死亡、疾病、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可解除限售,其余尚未达到可

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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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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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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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800 股票简称:天顺股份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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