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新华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华发行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控股”、“增持人”)增持公司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
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
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
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华控股本次增持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控股,新华控股基本信息如
下:
企业名称 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曹杰
注册资本: 捌亿圆整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002350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产业项目研发、投资、管理,房地产
开发(凭资质证经营)、投资、租赁,酒店管理,财务咨询。
根据新华控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华控股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华控股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中
国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
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新华控股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新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064,241,1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0%。“新华控股-国泰君安-16 皖新 EB 担保及
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3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8%。因此,本次增持前,即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新华控股通
过直接持股、信托专户的方式在公司中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为
1,374,241,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8%。
(二)本次增持计划
2017 年 5 月 3 日及 2017 年 5 月 4 日,公司发布《安徽新华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和《安徽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补充公告》。根
据公告,新华控股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
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根据资
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0.4%,不超过公司发行股份的 2%。增持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新华控股的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新华控股使用自有
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 9,694,430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实际增持数量约占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
的 122.50%,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新华控股目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新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073,935,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3.99%,及“新华控股-国
泰君安-16 皖新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3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5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3,935,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9.57%。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华控股系使用自有资金
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新华控股增持股份的
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
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即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新华控股通过直接持股、信托专户的方式在公司
中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为 1,374,241,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8%,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相关的、可能影响上市公
司上市地位的事项为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即社会公
众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本
次增持完成后,新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073,935,55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53.99%,及“新华控股-国泰君安-16 皖新 EB 担保及信
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3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5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3,935,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69.57%。本次增持完成后, 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股份数量高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新华控股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华控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新华控股在公司拥有的
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及 2017 年 5 月 4 日发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和《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补充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增持目的、增持资金来源、增持方式、增持期间及相关承诺等事项进
行了披露。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就新华控
股本次增持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华控股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新华控股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
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