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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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83 号”文核准,广州广哈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发行人”或“公司”)社会公众

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总量为 3,61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广哈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认为

广哈通信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

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HT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08,095,954.00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144,195,954.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文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5 年 4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30 日

1

住所:广州市科学城南云一路 16 号

邮政编码:510663

经营范围: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

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设备零售;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讯设备及配套

设备批发;通讯终端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

口。

主营业务:从事数字与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与服务。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电话:020-35812888

传真:020-35812918

电子信箱:securities@ghtchina.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ghtchina.com/

董事会秘书:陈晓莹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数字与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与服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技术创新为引领的企业战略,并致力于管理创新和

营销创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全面掌握了信息通信核心技术,主要向

电力、国防、铁路、石油石化等行业提供涵盖通信交换、传输处理、智能化信

息、无线接入、嵌入系统、云计算分发、高清可视化通信、IP 终端、安全智能

化接入等领域的指挥调度系统及相关产品与服务。

目前,广哈通信(母公司)主要业务面向民用指挥调度领域,是我国电力调

度系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并于 2014 年通过了 CRCC 认证,获得了进入铁路调

度领域的资质,拥有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五大发电集团、三峡集团、中核集

2

团、中广核,或其下属企业等客户群体;广哈通信的全资子公司广有公司主要

面向国防领域提供军用指挥调度系统,其核心业务属于军工业务,是国家二级

保密资格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武器装备质

量体系认证单位和广东省国防军工重点培育单位。

(三)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广州广哈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4 月 8 日。2011 年 11

月 22 日,广哈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广州广哈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30 日出

具的“[2011]羊查字第 2330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广哈

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78,768,263.90 元。同日,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与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以 广 哈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78,768,263.90 元 为 基 础 , 折 为 公 司 股 份

5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0.00 元,溢价部分

人民币 28,768,263.90 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以持有的广哈有限 90%权益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70,891,437.51 元作为对

股份公司的出资,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45,000,000 股,对应股权比例 90%;广州

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广哈有限 10%权益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7,876,826.39 元作为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5,000,000 股,股权比例

10%。2011 年 11 月 30 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1]羊验字

23350 号”《验资报告》,对发起人出资予以审验。2011 年 12 月 16 日,广州市

国资委下发“穗国资批[2011]150 号”文件,批准同意上述改制方案。2011 年 12

月 19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2011 年 12 月 30 日,广哈通信在广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1000146573)。

2013 年 10 月 24 日,广东省国资委出具“粤国资函[2013]924 号”《关于广

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广哈通信本次国

有股权管理方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7GZA10625”《审计报告》,本公司最近

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346,577,386.53 354,956,551.40 361,272,916.52 274,299,816.82

负债合计 84,035,966.58 94,970,312.39 154,979,062.01 109,839,021.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262,541,419.95 259,986,239.01 206,293,854.51 164,460,795.77

少数股东权益 - - - -

股东权益合计 262,541,419.95 259,986,239.01 206,293,854.51 164,460,795.7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28,577,999.94 263,886,010.95 257,469,033.34 234,770,392.24

营业利润 29,903,038.15 57,510,875.36 49,010,522.67 52,110,428.11

利润总额 34,977,571.25 60,779,806.29 53,047,391.13 53,456,377.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9,579,169.44 53,692,384.50 46,692,337.18 46,700,995.21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5,265,816.30 52,378,266.05 44,313,228.81 9,820,381.91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7,066,840.97 46,868,472.91 33,972,613.82 53,050,817.94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068,063.61 -1,746,715.94 -4,975,748.94 -2,611,675.66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7,023,988.50 -43,140,806.74 34,370,180.00 -50,481,046.49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132,980.71 301,286.20 182,610.28 -20,050.34

金等价物的影响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55,291,873.79 2,282,236.43 63,549,655.16 -61,954.55

增加额

4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期末数) 3.81 3.46 2.12 2.19

速动比率(期末数) 2.29 2.07 1.20 1.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6.89% 18.65% 34.89% 29.24%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

2.43 2.41 1.91 1.69

每股净资产(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60 5.05 5.35 4.74

存货周转率(次) 0.43 0.76 0.79 0.78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7 0.50 0.47 0.48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7 0.50 0.47 0.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23 0.48 0.45 0.10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23 0.48 0.45 0.10

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

-0.25 0.43 0.31 0.54

流量净额(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51 0.02 0.5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1.13% 23.03% 24.13% 24.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9.58% 22.53% 23.04% 5.67%

益率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957.92 5,369.24 4,669.23 4,670.10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526.58 5,237.83 4,431.32 982.04

净利润(万元)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809.5954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61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4%,发行后总股本为 14,419.5954 万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5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3,61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4%,其中网下发行 361

万股,网上发行 3,249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3,180,350 万股,网上有

效申购数量为 117,341,610,500 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8,322.1004

倍,超过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6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24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上

有效申购倍数为 3,611.62236 倍,中签率为 0.0276883877%。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45,741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28,167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73,90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

销比例为 0.2047%。

5、发行价格:8.35 元/股。

6、市盈率:22.9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

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36 元/股(按发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2.43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7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10、市净率:2.27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6

11、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2、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4、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01,43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34,328,849.0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106,150.95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7GZA10665”《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联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5 月 1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 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

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

7

持条件且不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

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本

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

数将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3)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4)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孙业全、卢永宁、戴穗刚、

陈晓莹、谭维立、陈振国、王勇、张聚明、刘军朗、柯国富、雷海波等十一人

8

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

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

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申

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

以锁定。

(4)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9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公司监事刘小青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

10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

持条件且不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

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本

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

数将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3)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11

减持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4)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

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除孙业全、卢永宁、戴穗刚、刘小青、陈晓莹、谭维立、陈振国、王

勇、张聚明、刘军朗、柯国富、雷海波外之 97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其他股份锁定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和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

持全国社保基金的批复》(粤国资函[2016]1020 号),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给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12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4,419.5954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3,61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不

低于 25.00%;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3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经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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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

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意见 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

交的其他文件 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

场检查 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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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

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可要

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

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254

保荐代表人 杨小虎、李国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6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小虎 李国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薛 峰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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