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对珠海长亮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进行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等共同向珠海长亮互联网产业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同时,由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
司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回购承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在董事
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增资条件中,公司为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人的出资与收益承担回购义务属
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