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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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上海

冠翼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及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喻馨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磐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醇熙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鼎锋明德致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佳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吕兴民、宁波鼎锋明德正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东生、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海鸿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

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重组方案逐

一审议并获得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价格系经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

谈判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独立性,我们对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独立性均无异议。

6、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备案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江苏霞客环

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公告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

效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总体安排,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刘斌、曹军、曹友志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斌_______________ 曹军______________ 曹友志______________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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