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上海
冠翼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及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喻馨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磐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醇熙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鼎锋明德致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佳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吕兴民、宁波鼎锋明德正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东生、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海鸿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
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重组方案逐
一审议并获得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价格系经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
谈判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独立性,我们对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独立性均无异议。
6、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备案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江苏霞客环
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公告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
效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总体安排,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刘斌、曹军、曹友志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斌_______________ 曹军______________ 曹友志______________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