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计提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规范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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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次琴 杨国祥 陈传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