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康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