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关于公司股东签订股份协议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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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79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订股份协议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通控股”)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发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集

团”)将所持本公司 5,400 万股和 4,335 万股股份分别协议转让给北京宏图昌历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图昌历”)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代表平安信托*汇安 9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中

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股份”)将所持本公司 1,165 万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平安信托。上述股份协议转让的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

成,并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

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程中,黑化集团同宏图昌历、平安信托分别签订了股

份转让承诺函,昊华股份同平安信托签订了股份转让承诺函。黑化集团和昊华股

份作为出让方,宏图昌历和平安信托作为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出具了

如下承诺函:

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

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

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

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

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

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

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

之后的 6 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

10、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

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

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 30 日后方可再次

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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