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7-050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2,716,47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217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18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可
解除限售 2,716,47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1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4、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
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
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845,450 股调整为
2
1,521,810 股,回购价格由 4.97 元/股调整为 2.7611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6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1,521,81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82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事项,共计 2,716,47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 12 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3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6 年
第一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 年
第二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 年
第三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B、C、D 五档,
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B C D
等级
优 良 达标 部分达标 不达标
标准系数 1.0 1.0 1.0 0.9 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
批次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部分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当期可解除
限售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90%,另 1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
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
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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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条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3-2015 年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 普通合伙)审计:
5
长率不低于 30%。 (1) 公 司 2013 年度营 业 收入为
753,628,605.07 元,2014 年度营业
收入为 990,508,912.70 元,2015 年
度营业收入为 959,484,550.38 元,
以 2013-2015 年 营 业 收 入 均 值
901,207,356.05 元为基数,2016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1,509,099,420.90
元,增长率为 67.45%,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有 176 人 2016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 A/B+/B 档,即激励对象 2016 年度个
结果共有 A、B+、B、C、D 五档。若激励 人绩效考核为 “达标”,满足解除限
对 象 上 一 年 度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售条件,第一期计划额度全部解除限
A/B+/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售;
考核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 (2)激励对象中有 6 人因 2016 年度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即激励对
售 。 象 2016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部分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达标”,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结果为 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90%,另
效考核为“部分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 1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当期可解除限售 销;
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90%,另 (3)激励对象中有 25 人因 2016 年
1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若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即激励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对象 2016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不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达标”,其第一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 销;
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中有 16 人因个人原因
6
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前述个人考核结果为 D 的 25 名
激励对象中的 24 名因个人原因,现
申请提前退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董事会认定原授予应于第二、第三
限售期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首次授
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2 人,第一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16,470 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5.4365%,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170%。具体如下:
单位:股
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的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回购注销限 继续限售的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高四清 董事 180,000 54,000 - 126,000
于芳 董事会秘书 144,000 43,200 - 100,800
公司中层管理 绩效考核
人员;核心技术 等级为 A/B+/B 的激励 8,220,600 2,466,180 - 5,754,420
(业务)人员; 对象(174 人)
董事会认为需 绩效考核
要激励的其他 等级为 C 的激励对象 567,000 153,090 17,010 396,900
人员。(180 人) (6 人)
共计 9,111,600 2,716,470 17,010 6,378,120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 97,200 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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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
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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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 182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 182 名激励对象办理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
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
登记手续。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监事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情况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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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国金证券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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