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正在履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上市公司”、“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17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
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赵江宁、赵渊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7 年 10 月 16 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江宁、张寅、邢鹏虎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 2017 年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
细等资料;
5、查阅公司 2017 年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 2017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朗迪集团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
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
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 2017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
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上市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朗迪集团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朗迪集团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朗迪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逐月核对了募
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朗迪集
团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投入使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以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和公告程序,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
中,朗迪集团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2017 年以
来的相应薪酬。
(2)支付厂房租金
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朗迪格林特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李逢泉租赁厂房,需
支付厂房租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金额
期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
(万元)
2017 年 1-6 月 李逢泉 厂房及仓库 12.00 参照市场价格
(3)法律顾问费
交易金额
期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
(万元)
浙江姚城律
2017 年 1 月至今 法律顾问服务 25.00 参照市场价格
师事务所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代表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
对外担保的情况。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代表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上市公司 2017
年以来无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仅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朗迪叶轮机械
有限公司进行了 800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增资,对河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进行
了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增资,对安徽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 2,000 万
元人民币的现金增资,对青岛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 800 万元人民币的现
金增资,对绵阳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 800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增资,且根据
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了公告。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上市公司 2017 年以来发生的关
联交易系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未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
市公司 2017 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上市公司 2017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对外
投资活动。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代表人了解到公
司 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60,499.33 万元(未经审计),较上年同期上升
67.10%;营业成本为 45,138.6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70.92%;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6,319.36 万元(未经审计),较上年同期上升 91.12%。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朗迪集团 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系 2017 年上半年度下游客户订单增加,公司生产基地布局
优势及产能发挥所致,上市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均较同期
有所上升,且二者增幅相匹配。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最新相关法规(规定)的学习,同时请公司督促独立董事定期进
行现场检查,以促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朗迪集团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的本次 2017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朗迪集团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17 年以来,朗迪集团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