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总金额为14,306.66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14,306.66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台华新材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259.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55,500.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
验[2017]4768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投 项目备案文 环评核准文
项目名称
资(万元) 资额(万元) 号 号
年染色8,000万米 秀洲经技备 嘉(秀洲)环
高档差别化功能性 44,275.00 41,750.00 案[2015]16 建函
锦纶面料扩建项目 号 [2015]41号
年后整理加工
3,450万米高档特 秀洲发改核 秀洲环建函
9,000.00 8,250.00
种功能性面料扩建 [2012]1号 [2011]247号
项目
新型纤维与面料技 秀洲发改核 秀洲环管函
5,500.00 5,500.00
术研发中心项目 [2012]2号 [2017]50号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截止2017年10月20日,本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306.66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拟 自筹资金预 自筹资金占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的总投 先投入金额 总投资的比
资额(万元) (万元) 例(%)
年染色8,000万米高档
1 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 41,750.00 12,179.64 29.17
料扩建项目
年后整理加工3,450万
2 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 8,250.00 1,880.25 22.79
料扩建项目
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
3 5,500.00 246.77 4.49
研发中心项目
合计 55,500.00 14,306.66 25.78
本次公司拟置换 14,306.66 万元资金进入流动资金,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
司招股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2017年10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
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台华新材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台华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
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台华新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规定。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17】4892 号”《关于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4】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
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台华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 报备文件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7]4892 号);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