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6,76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股本人民币 6,760 万元。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
会验[2017]4768 号),经其审验,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
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54,760 万元,认购资金已到位。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
更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二、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现行《<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 号文
批准,由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修改为:
“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 号文批准,由台
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527923XB。”
2、原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60 万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实收资本
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
4、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
例如下:
序 持股数(万
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 持股比例
号 股)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854919 20,113.492 41.9031%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583 12,409.650 25.85344%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11034 9,159.300 19.08188%
4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20914 3,000.000 6.2500%
5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411000043500 1,199.610 2.49919%
6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495 1,186.700 2.47229%
7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374 550.872 1.14765%
8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382 380.376 0.79245%
合计 48,000.000 100%
”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20,113.49 货币、实物 44.70%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09.65 货币 27.58%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59.30 货币 20.35%
4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9.61 货币 2.67%
5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86.70 货币 2.64%
6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87 货币 1.22%
7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0.38 货币 0.85%
合计 45,000.00 —— 100.00
”
5、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6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6、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修改为: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9、原公司章程: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10、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改为: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