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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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 1045 号
二○一七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文在线/公司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公司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证券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律师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7 年 3
办法》
月 9 日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规则(试行)》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1 号,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备忘录 1 号》
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3 月 17 日发布)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备忘录 2 号》
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3 月 17 日发布)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备忘录 3 号》
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法律意见书
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
第 1045 号)
《公司章程》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中文在线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文在线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
本次解锁
个解锁期的解锁
中文在线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票。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激励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管理办法》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
授权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
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元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 1045 号
致: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文在线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行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有效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法律意见书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文在线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中文在线的股票,
与中文在线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文在线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中文在线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文在线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时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
3、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完成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 3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49.78 元。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4 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1.35 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
5、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
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同意公司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698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法律意见书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
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股
份共计 146,442 股;同时因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数量调整为 3,322,490 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25.06 元/股。监事会
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3,397 股,回购价格为 25.06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3,960 股,回购价格为 25.06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32 名变更为 29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322,489 股变
更为 3,095,132 股。
9、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 52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28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一
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
法律意见书
11、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 4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解锁安排:根据《激励计划》,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授出,则解锁安
排如下:
可行权/解锁数量
行权/解锁期 行权/解锁时间 占期权/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预留解锁期 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预留解锁期 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预留解锁期 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
确定 2016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文在线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预留部分已进入第一个解锁期。
三、本次行权/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法律意见书
解锁条件的达成情况如下: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解锁条件
1、中文在线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
3、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为 390,246,185.64 元,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度营业收入 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为 601,515,607.49 元,
的增长率不低于 30%。 相比于 2015 年,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为 54.14%。高于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
核指标。
4、根据《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
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锁条件。
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格。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
解锁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文在线本次解锁所涉及的解锁条
件已满足。
四、本次解锁的具体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数量 本次可解锁比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股) (股) 例
法律意见书
崔嵬 副总经理 250,120 100,048 40%
核心骨干(3 人) 792,845 317,138 40%
合计(4 人) 1,042,965 417,186 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文在线本次解锁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
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文在线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的解锁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琪炜
侯茗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