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朗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朗新科
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0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0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 5.51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79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27.07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20,067.93 万元。普华永道会计师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 道中天验字
(2017)第 725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一)募投项目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计划使用本次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资金投资额
1 下一代电力营销系统建设项目 24,848.20 8,667.93
2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9,357.45 7,000.00
3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4,406.05 4,400.00
合计 38,611.70 20,067.93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已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 2307 号),截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8,202.36 万元。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截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已累计投入 18,202.36
万元,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17,42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7 年
序 募集资金承 7 月 25 日自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号 诺投资金额 筹资金已投
入金额
下一代电力营销系统建
1 24,848.20 8,667.93 6,123.62 6,123.62
设项目
2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9,357.45 7,000.00 7,778.37 7,000.00
3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4,406.05 4,400.00 4,300.38 4,300.38
合计 38,611.70 20,067.93 18,202.36 17,424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 17,424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17,424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7,424 万元。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
综上,中信证券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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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