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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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61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次计划减持的董事、高管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长林敏先生持有本公司股

份 16,816,4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54%),董事兼总经理范崇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7,969,7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20%),运营总监李夏云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6,087,525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92%),上述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3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80%)。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林敏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范崇国先生和运营总监李夏云女士的减持股份

计划的通知。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林敏 董事长 16,816,416 2.54

范崇国 董事兼总经理 7,969,750 1.20

李夏云 运营总监 6,087,525 0.9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归还用于购买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个人

资金安排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职务 拟减持数量(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林敏 董事长 350 0.53

范崇国 董事兼总经理 150 0.23

李夏云 运营总监 30 0.04

合 计 530 0.80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发股份限售承诺:上述董事、高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08 年 9 月 19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2、高管锁定限售承诺:上述董事、高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股权激励股份限售承诺:上述董事、高管作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自获授相应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 日)不转让。该限售

期满后,符合解锁条件时按每年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4、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上述董事、高管于 2015 年参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承诺在增持

完成后 6 个月内(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3 日)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长林敏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范崇国先生和运营总监李夏云女士均严格履行

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

关规定履行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将根据市场情况、

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

是否按期完成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

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董事长林敏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范崇国先生和运营总监李夏云女士签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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