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23 层 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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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山河智能/公司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秀宏、曲承亮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行为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2014 年 3 月 1 日实施稿)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2014 年 8 月 31 日实施稿)
2006 年 5 月 8 日起实行的(中国证监会令第 30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
《证券发行办法》 指
行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5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
《证券承销办法》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17]5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细则》 指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指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实施)
《发行方案》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认购邀请书》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追加申购报价单》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
《产品申购信息表》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产品申购信息表》
《产品追加申购信息表》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产品追加申购信息表》
《股票认购合同书》 指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证
券发行办法》、《证券承销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就山河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对相
关文件、资料、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及可能的审查、判断,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并上报、公告。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若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若为副本
法律意见书
或复印件的,副本、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上述委托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三部分 正文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授权与核准
1.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3.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4.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与何清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5.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与何清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6. 2016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已经履行的审
批程序,新增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7.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 Avmax Holdings Inc.及 Binder Capital Corp.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增加了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修订稿)获得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新增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说明,更新发行对象的最新持
股情况,根据《补充协议》更新本次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更新本次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分析,更新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结构影响的分析,更新最近
三年现金分红的情况,更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影响。
8.2016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何清华先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将认购对象修改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清华先生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
过十名的特定投资者;何清华先生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20%;除何清
华先生外,其他任何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取得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不超过 10,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实际情况与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9.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由不超过 331,825,037 股(含 331,825,037 股)调
整为不超过 298,475,415 股(含 298,475,415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本次发行计划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0,000 万元(含 2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
(1)使用募集资金 197,889.20 万元收购加拿大公司 Avmax Group Inc., 的 100%股权;
(2)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调整为“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197,889.20 万元(含 197,889.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加拿大公司
Avmax Group Inc.,的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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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7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7]922号《关于核准山河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8,475,415 股
新股。
11.2017年5月18日,发行人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5,32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5,532,5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发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完成利润分配,并于2017年7月4日公告。据此,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6.63元/股调整为不低于6.5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数量由不超过298,475,415股(含298,475,415股)调整为不超过303,046,248股(含
303,046,248股),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与配售安排
1.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
2. 发行人自2017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22号核准文件之日
起,发行人和东吴证券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制定了本次股票发行的实施方案,并根据
发行实施方案组织认购邀请、报价等工作。
(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共计132名,
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
包括:
(1)截至2017年8月31日收市时剔除关联方后的公司前20名股东;
(2)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10家证券公司;
(4)5家保险机构;
(5)77家其他投资者(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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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确认:发行人前20名股东均为公司2017年8月31日收市时剔
除关联方后的在册股东,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合
格投资机构,10家证券公司均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证券公司,5家保险公司均
为中国保监会核准并公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7家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
为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2. 2017年9月6日、9月14日,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分别向132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
发出了《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
价单》、《产品申购信息表》/《产品追加申购信息表》、《认购对象基本信息表》等
相关资料,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或追加申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发送的《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均参照《非
公开发行细则》规定的范本制作,规定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认购股
份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的132名《认购邀请书》/《追加认
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其中包括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
险机构)均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
邀请书》的发送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1.首轮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2017年9月11日上午9:00-12:00的申购
报价时间内,发行人及东吴证券共收到6家投资者发送的《申购报价单》《产品申购信
息表》等申购报价资料,且申购者按约定足额缴纳了认购保证金(基金公司除外)。
东吴证券对收到的全部《申购报价单》《产品申购信息表》等资料进行了簿记建档。
提交申购报价的6家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均按要求发送了完整的
申购报价文件,全部为有效申购报价。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
序号 申购对象 拟申购资金(万元)
(元/股)
1 苏州工业园区鲁鑫创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04 17,600.00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00 17,600.00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8 30,000.00
4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8 30,000.00
5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0 17,600.00
6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8 21,000.00
合 计 — 133,800.00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确定发行价格为6.58元/股,投资者有效认购股份数未达到
拟发行股份数量303,046,248股,认购资金总额未达到预计的募集资金总额
1,978,892,000.00元,且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包括何清华先生)未超过10家。
2. 追加认购程序
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的要求及流程,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启动追加
认购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9 月 13 日首先通过电话(录
音)方式向首轮获配的 6 名投资者征求追加意向。根据投资者在电话(录音)中反馈
的追加意向,仍未满足募集资金总额的需求。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
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首轮询价中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 132 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含首轮获配的 6 名投资者)再次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申
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并确定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00-12:00 为追加申购期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追加申购期间,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共收到 7 家投资者提交的
《追加申购报价单》《产品追加申购信息表》等追加申购资料,且按约定足额缴纳了
认购保证金(基金公司除外)。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确认,追加
申购报价的 7 家投资者均在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且均按要求发送了完整
的申购文件,7 家投资者报价全部为有效申购报价。
东吴证券已对本轮收到的全部《追加申购报价单》《产品追加申购信息表》等资
料进行了簿记建档。7 家投资者中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鲁鑫创世创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首轮获配投资者,他们的顺
序按照首轮申购时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排序,该 3 名投资者优先于
其余投资者(除何清华先生外)获配。剩余 4 家投资者的排序根据“金额优先,时间
优先”的顺序排序。
本轮追加认购程序结束后,特定投资者追加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追加认购金 提交追加申购 是否参与 追加阶段
序号 申购对象
额(万元) 报价单时间 首轮报价 是否获配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9:01 是 是
苏州工业园区鲁鑫创世创业投
2 11,000.00 9:14 是 是
资企业(有限合伙)
3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00.00 10:15 是 是
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600.00 9:00 否 是
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000.00 9:00 否 否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500.00 10:47 否 否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9:04 否 否
合 计 115,600,00 — — —
经本所律师见证认为,发行人与东吴证券有关山河智能2015年非公开发行首轮申
购报价和追加申购报价程序,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确定发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东吴证券根据簿记建档等相关资料和情
况,依次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对象共8家,发行
价格为6.58元/股,发行股数量为300,743,46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78,891,999.70元。
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序号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认购资金(元)
(元/股) (股)
1 何清华 6.58 60,148,693 395,778,399.94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8 46,352,583 303,999,996.14
3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8 45,592,705 299,999,998.90
苏州工业园区鲁鑫创世创业投资企业
4 6.58 43,465,045 285,999,996.10
(有限合伙)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58 26,747,720 175,999,997.60
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8 26,747,720 175,999,997.60
7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8 51,671,732 339,999,996.56
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8 17,267 113,616.86
合 计 —— 300,743,465 1,978,891,999.7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
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五)签订《股份认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见证和审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于2017年9月20日、21日分别签订了
《股票认购合同书》,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票认购合同
书》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六)发出《缴款通知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东吴证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最终
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需要缴付的认购资金数额、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等事项。
(七)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
1、发行人与东吴证券通过向已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方式通知
其于2017年9月21日15:00时前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和所获配股份,向主承销商
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了认股款项。
2、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的CAC证验字
[2017]0092号《验证报告》,截至2017年9月21日15:00时止,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指定
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8家配售对象缴纳的网下申购山河智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
股票资金人民币1,978,891,999.70元。
3、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的CAC证验字
[2017]009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9月21日,山河智能共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978,891,999.7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2,338,583.46元,山河智能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6,553,416.2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00,743,46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635,809,951.24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应缴纳的股款已全部到位,符合《非
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合规性情况
(一)发行对象获配股份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协商确定的最终发行对象为 8 名,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获配股数(股) 发行对象情况
中国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行
1 何清华 先生 60,148,693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中国证监会核准、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352,583
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3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592,705
公募基金管理人
苏州工业园区鲁鑫创世创业投资企 中国境内合伙企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4 43,465,045
业(有限合伙) 业协会备案、公示的私募基金
法律意见书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中国证监会核准、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747,720
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中国证监会核准、
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747,720
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中国证监会核准、
7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671,732
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中国保监会批准设
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267
立和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合 计 300,743,465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
国银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确认认
购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何清华先生,1946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无中
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号码为 430104194603******,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机械电子工程学科带头人之一,长期致力于工程机械领域新型
液压设备和特种机器人的研究与开发。自 1999 年 7 月公司设立至 2015 年 1 月,任公
司总经理;自 1999 年 7 月公司设立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何清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1,613 ,14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6.69%。
2、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448348X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 246 号 3 栋 2 单元 3D 房
注册资本:2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岩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06 日
经营期限:自 2002 年 11 月 06 日起至长期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意见书
3、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17867285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注册资本:24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经营期限:自 2006 年 11 月 13 日起至长期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4、苏州工业园区鲁鑫创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Q18Q05F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 158 号 1 幢 8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华邦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 年 08 月 03 日
合伙期限:自 2017 年 08 月 03 日起至 2020 年 02 月 28 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企业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公示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
为 SW8292。
5、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847X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注册资本:3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06 日
经营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06 日起至 5000 年 01 月 01 日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6、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7178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4 年 07 月 09 日
经营期限:自 2014 年 07 月 09 日起至 5000 年 01 月 01 日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7、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125437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注册资本:17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4 年 03 月 17 日
经营期限:自 2014 年 03 月 17 日起至长期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102 室
注册资本:600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成立日期:2005 年 01 月 18 日
经营期限:2005 年 01 月 18 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报告已公示。
经核查,该公司属于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及核准开业并公示的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属于中国境内合法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证监会/保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机构,自然人认购对象系具有中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
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何清华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最近一年内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交易,也不存在未来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安排的情
形;本次发行获配的8名发行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
《证券发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与核准。
2.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追加申购报价单》、《股票认购合同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发送、接收与签署
合法、有效。
3.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东吴证券确定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共计132名,符合《非公
开发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
5家保险机构均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是合格投资者。
4.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对象为8名,认购对象适格,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
三十七条和《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与认购对象已充分履行了《股票认购合同书》约定的股票发行与认购出
资义务;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号,并在
验资后,由主承销商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符合《非公
开发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本页以下空白无文字,下连律师事务所签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出具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曹树昌
主办律师:
王秀宏 曲承亮
签署时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