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长航凤凰 编号:2017-066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30 日,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海运”)函件,称顺航海运收
到了法院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
下简称“长航集团”)撤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7 日,公司公告第一大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顺航海运”)持有的公司股票 36,925,853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4%)被天津市高
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的
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08 号。
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接到顺航海运书面告知函。函件称,顺航海运近日
接到天津高院(2017)津民初 8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就与顺航海运因置出资产承诺未及时履行导致的纠
纷提起诉讼,并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向天津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高院裁定如
下:查封、扣押或冻结顺航海运名下价值 277,682,413 元的财产。具体保全财产
为顺航海运持有的公司 36,925,85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3.64%)。具体内容详
见《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11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长航集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法院裁定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
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撤诉。案件
受理费 1,430,212 元,减半收取计 715,106 元,由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
公司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顺航海运与长航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未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
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顺航海运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履行情况,并依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