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
资料后,对提名王海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王海雄先生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充分了解王海雄先生的个人履历、声明等资料,王海雄先生拥有履行
职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王海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世光、彭华、王彩章
2017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