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2、24层,邮编:518034
22, 24/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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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GLG/SZ/A2387/FY/2017-284 号
前 言
致: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赛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
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分别出具了
GLG/SZ/A2387/FY/2016-368 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GLG/SZ/A2387/FY/2016-381 号《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2387/FY/2017-068 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GLG/SZ/A2387/FY/2017-166 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GLG/SZ/A2387/FY/2017-220 号《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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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后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法律意见书》、GLG/SZ/A2387/FY/2017-243 号的
《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
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一)》、GLG/SZ/A2387/FY/2017-282 号的《关于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重组事宜实施情况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
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重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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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赛摩电气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及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补偿协议》、《认股协议》,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是由赛摩电气向积硕科技
全体股东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积硕科技100%
股份,同时向厉达、赛摩电气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1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13,178万元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100%。赛摩电气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为前提,赛摩
电气募集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
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
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赛摩电气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
次交易完成后,积硕科技将成为赛摩电气的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摩电气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关于
定向回购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贺小明、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及定向发放股利的议案》。根据上述文件,赛摩
电气 2016 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6,855,61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股东
每 10 股转增 8 股;同时赛摩电按照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约定,以 1 元的价格定
向回购武汉博晟原股东贺小明、胡杰、武水咨询 2016 年应补偿的补偿的股份并
予以注销;本次权益分派,赛摩电气以贺小明、胡杰、武水咨询应补偿股份回
购注销后其各自持股数量按分红派息分配比例向其派发现金股利,应补偿注销
部分股份所产生的现金股利 1,596 元不予派发,计入公司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全
体股东共同享有。本次权益分派及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实施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变更为 534,244,352 股。
根据上述赛摩电气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的权益分派事项,赛摩电气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的发行价格由原27.04元/股调整为15.01元/股,为募集配
套资金而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由原26.77元/股调整为14.86元/股。赛摩电气本次
发行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由5,349,481股调
整为9,636,906股,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的股份 数量由4,922,674股调整为
8,868,101股。
二、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摩电气本次重组涉及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如下:
(一)赛摩电气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1.2016 年 11 月 28 日,赛摩电气召开了第三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
实施赛摩电气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审议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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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账户名称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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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式)》、《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规则》,并同意授权董事会签署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相关协议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本次赛摩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协议。
2.2016年12月8日,赛摩电气独立董事签署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同意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3.2016 年 12 月 9 日,赛摩电气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象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赛
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方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
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
案》、《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的议案》、《关于审议〈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审议〈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4.2016 年 12 月 9 日,赛摩电气独立董事签署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对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并认为关联董事对关
联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2016 年 12 月 9 日,赛摩电气独立董事出具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6 年 12 月 9 日,赛摩电气独立董事发表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对赛摩电气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并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赛摩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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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7.2016 年 12 月 9 日,赛摩电气监事会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8.2016 年 12 月 9 日,赛摩电气监事会出具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
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2017 年 1 月 11 日,赛摩电气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
议案》、《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
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方拟签订附生效
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
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
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的议案》、《关于审议〈赛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资产出售方涉及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本次重组的资产出售方均为自然人,不涉及内部批准与授权事项。
(三)标的公司的相关内部程序
1.2016年12月9日,积硕科技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拟附条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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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重组事宜,并同意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以中国证监会正式书面批复为准)后启动公司申请终止
挂牌事项,并将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2.2016年12月28日,积硕科技召开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拟附条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5月15日,积硕科技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6月29日,积硕科技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3870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同意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30日起终止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核准
2017 年 6 月 30 日,赛摩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7]1041
号《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永忠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核准赛摩电气向刘永忠发行 1,382,165 股股份、向芦跃江发行
1,382,015 股股份、向陈向东发行 1,381,987 股股份、向陈晴发行 601,657 股股份,
向邓宓发行 601,657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赛摩电气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922,67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了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所涉标的公司股权的过户情况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4日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所持的积
硕科技100%股权已全部过户至赛摩电气名下,积硕科技成为赛摩电气的全资子
公司。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情况
2017年9月11日,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向特定投
资者厉达、赛摩电气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送了缴款通知书,厉达、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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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摩电气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认购赛摩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分别向
赛摩电气支付人民币126,439,995.28元、人民币5,339,985.58元。
2017年9月1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
字 [2017]000689号《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募集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验证截至 2017年9月12日,主承销商光
大证 券指 定的 收款 账户 已收 到厉 达缴 纳的 认购 资金 人民 币 126,439,995.28
元 、 赛 摩 电 气 2016 年 第 一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缴 纳 的 认 购 资 金 人 民 币
5,339,985.58元,合计收到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31,779,980.86元。
2.赛摩电气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2017年9月1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
字 [2017]000690号《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载明赛摩电气本次 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
量为8,868,101股,发行价格14.86元/股;验证截至2017年9月13日,赛摩电
气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31,779,980.8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
人民币10,981,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798,480.86元。其中,计
入股本人民币8,868,101.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12,544,530.81元,差异部
分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614,150.95元。
同时,验证截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赛摩电气已收到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
司 100%的股权,作为赛摩电气向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发行
9,636,906 股股份并支付 11,835.00 万元现金购买资产的对价。
上述为募集配套资金及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后,赛摩电气股本
增加人民币 18,505,007.00 元,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552,749,359.00 元。
3.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发行与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
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 于2017年
9月25日受理赛摩电气非公开发行18,505,007股新股的登记申请材料,非公
开发行后赛摩电气的股份数量为552,749,359股。
综上,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标的公司股权已经过户至赛摩电气名下 并成
为赛摩电气子公司;赛摩电气已办理购买资产涉及发行股份的发行及登记
申请手续;赛摩电气已完成本次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涉及新增注册资本的
验资手续,已办理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手续;
赛摩电气本次重组中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发行股份的发行、验资
及证券登记申请情况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摩电气
尚需办理支付现金对价、本次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手续、增加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以及相应修改章程等相关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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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根据赛摩电气提供的文件并经查询赛摩电气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摩电气未因本次重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增补或调整。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赛摩电气通过本次重组收购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
权。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4日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积硕科技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赛摩电气已对积硕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刘永
忠任董事长,厉达、厉冉、李兵、芦跃江任董事,刘晓舟任监事,芦跃江任总
经理。
五、本次重组所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完成后,积硕科技成为赛摩电气的全资子公司,
积硕科技之债权债务承担主体不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
转移、债务承担事项;积硕科技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重组而发
生变化,本次重组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赛摩电气及积硕科技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包括有关资
产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七、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赛摩电气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
赛摩电气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与本次重组实施有关的赛摩电气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赛摩电气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赛摩电气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协议文件,2016年12月9日,赛
摩电气与积硕科技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补
偿协议》。2016年12月9日,赛摩电气与厉达、赛摩电气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签署了《认股协议》。
根据赛摩电气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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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述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
约定的情形。各方将持续按照该等协议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即积硕科技的全体股东已对股份锁定、减少
并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承诺;积硕科技的全体股东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
诺;该等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根据赛摩电气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九、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赛摩电气的说明、本次重组方案及已获得授权和批准、本次重组相关
协议以及本次重组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赛摩电气尚需办理本次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二)赛摩电气尚需办理其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相应修改章程等相
关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重组过程中,对于相关各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或承诺,需继
续履行;对于协议或承诺履行之前提条件尚未实现的,需视条件实现与否,确
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赛摩电气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法、合规性方面不存
在重大障碍;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风险。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摩电气本次重
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必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合法有效,赛摩电气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
权;赛摩电气已完成本次重组中购买资产涉及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已办
理向交易对方所发行股份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手续;赛摩电气已完成本次重组
中募集配套资金涉及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已办理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
股份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手续;交易各方约定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相关协议均
已生效,对于相关协议和承诺,相关责任人并无违背协议和承诺的行为;在相
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其他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亦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和实质性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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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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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二)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
李晓丽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