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17-116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入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和金融资本的力量,加快公司在主业领域的
产业培育和投资运作,实现公司产业整合和升级,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锦富技术”、“公司”或“甲方”)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与中意宁波
生态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园控股”或“乙方”)、启迪金服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启迪金服”或“丙方”)、宁波中意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启迪投资”或“丁方”)签署了《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之入伙协议》。根据上述入伙协议,锦富技术投入自有资金人民币 1.5 亿元入伙
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迪阳明”或“戊方”),成为
其有限合伙人。该事项已经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进行了公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入伙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建议启迪阳明对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股份”或“标的公司”)进行投资。但如果按照入伙协议
所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启迪阳明难以在标的公司所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决策程
序。为提高启迪阳明的投资决策效率,公司与生态园控股、启迪金服、启迪投资
及启迪阳明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签订了《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
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入伙协议中的投资决策程序、
投后管理、利益分配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以同意 5 票、弃
权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入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以同意 3 票、弃
权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入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签订背景
甲方依据《入伙协议》对合伙企业增资 1.5 亿元人民币。甲方经充分调研,
坚持要求合伙企业将其中 1.5 亿元的增资款专款用于对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投资,向中科天玑股份现有股东收购中科天玑股份 30%股份。
㈡甲方承诺保证中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投入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天玑”)的
1.5 亿元(简称“本次投资”)实为甲方资金,本次投资应当独立于合伙企业现
有的资产另立专账核算,亏损、风险等全部归于甲方。合伙企业原有的资产仍归
其他合伙人所有,与甲方无涉,甲方投入的 1.5 亿元归甲方专有;
2、甲方同意按照定额 40 万元人民币支付每年的管理费,其中一次性支付 5
年的管理费中的 50%(人民币 100 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该部分管理费应与
甲方首笔增资款出资时同时支付;其余 50%管理费(即每年 20 万元)按年支付,
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8 月份。
3、 甲方独自全权负责本次投资,安排专人负责本次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
会务谈判、文件起草、手续办理、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签订本协议的其他各
方仅完全按照甲方的指示配合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批准文件、办理行政登记等
事项,各方同意丁方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代替甲方出面与中科天玑签订本次投资相
关协议,但是,由本次投资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归于甲方,与其他各方
及合伙企业无任何牵涉;
4、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资金托管费、尽职调查费、实
务咨询费、交通食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独自承担;
5、甲方除享有本次投资的本金及相关权益外,放弃分配合伙企业其他利润
及财产。甲方除了全权负责本次投资相关事项外,不会干预合伙企业运营、合伙
事务处理。
㈢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声明及承诺中的主要内容
乙、丙、丁、戊四方声明并承诺:
1、鉴于本协议第二条中甲方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同
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增资款 1.5 亿元专款用于对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投资;
2、乙、丙、丁、戊四方放弃分配本次投资产生的收益,乙、丙、丁、戊四
方也不承担本次投资产生的亏损及风险。本次投资到期从中科天玑顺利退出后,
应当在扣减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后全部归还甲方;
3、合伙企业与本次投资不相关的债权债务、利润亏损等,无论发生在甲方
入伙前或者甲方入伙后,均与甲方无任何牵涉;
4、合伙企业应当在甲方指示下作出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事项,不得擅自作为。
5、合伙企业派驻中科天玑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如有)等人员,由甲
方指定。
㈣其他
原《入伙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部分自动失效,以本协议为准。各方
为执行本协议的安排而向任何第三方、行政机关等提供的文件,若有与本协议不
一致的,仍以本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