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恒力:《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1204015168

来源:上交所 2017-09-30 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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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7-07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

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

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1 号)。公司按要求积

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并回复,现

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述借款、利息的形成和双方借款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披

露情况。

回复: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与博雅干细胞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

定借款总额为 8000 万元,期限为自发生日起不超过一年,借款期限内,如有资

金需要可随时通知借款方于 5 个工作日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利息为本金×

5.0025%×(借款期限/365)。该笔借款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到账,截至本回复日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归还。

上述借款资金原系博雅干细胞闲置理财资金,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公告了《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

财的议案》,同意博雅干细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4000 万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乾

元添利(按日)开发式资产组合理财产品”及 2016 年度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博雅干细胞累计委托理财余额 1.3 亿元,且博雅干细胞届时

既无投资计划,也无补充运营资金的需求。鉴于上述,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

公司向博雅干细胞借款 8000 万元。2017 年 3 月 27 日许晓椿先生曾要求公司提

1

前归还该笔借款,但未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此时博雅干细胞仍有委托理财余额

5800 万元。博雅干细胞此时也无补充营运资金的需求,因此,公司未提前偿还

该笔未到期的借款及利息。

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 80%的股权,博雅干细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报

表合并范围。该笔借款包含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2016

年末母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 411,102,632.56 元(含上述 8000 万元借款)、2017 年

6 月末母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 461,382,829.22 元(含上述 8000 万元借款)。

2017 年 9 月 8 日, 博雅干细胞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

偿还借款 8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仲裁通知书》

后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将上述仲裁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决策主体。

回复:根据公司收到的《仲裁申请书》,本次仲裁事项申请人为博雅干细胞,

并加盖了博雅干细胞的公章。

《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投资金额大于公司净资产 10%的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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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单项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担保(包括保证、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仲裁事项不属于必须经博雅干细胞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才能实施的事项,应属于管理层决策事项。

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致函博雅干细胞及总经理许晓椿,要求管理层说

明“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决策主体”的相关情况。同时,

公司总经理陈瑞先生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关人员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到达博雅干细

胞现场,对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约谈博雅干细胞相关人员。经核查,博雅干

细胞公司公章由李诣书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管理,许晓椿电话安排该工作人员在

《仲裁申请书》上加盖公司章。

关于博雅干细胞要求公司偿还借款纠纷一事,许晓椿曾征求过博雅干细胞所

有董事的意见,所有董事表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就本次博雅干细胞要求

提前归还公司借款申请仲裁一事未征求相关董事意见,也未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于 2015 年以现金方式收购博雅干细胞 80%的股权,博雅干细胞成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在收购完成后对博雅干细胞实施了哪些

整合措施,是否实现了对收购标的的控制,并核实目前是否已对博雅干细胞失

去了控制。

回复:收购完成后公司对博雅干细胞实施了以下整合措施:

1、公司于 2015 年以现金方式收购博雅干细胞 80%的股权,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

2、修订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董

3

事会 5 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3 人,许晓椿推荐 1 人,无锡

新融合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推荐 1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

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并由股东会选取

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股东同意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股东同意通过。”;“董事会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3、2015 年 12 月 13 日博雅干细胞 2015 年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选举公

司监事的议案》,公司完成了对博雅干细胞章程的修改及董事的选派。根据公司

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第七条约定,“承诺期内,双方应维持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主营业务及会计政策的

稳定,不与现状发生重大变更。”鉴于上述,公司未对博雅干细胞管理层人员进

行调整。

4、公司根据内控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要求各控股子公司根据《内控管理制

度汇编》(上、下册)、《内部控制手册》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完

善部分内控制度并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博雅干细胞 2016 年按照执行。

鉴于上述,公司认为收购完成后公司通过上述措施实现了对博雅干细胞的控

制。

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 80%股权,并向博雅干细胞选派了 3

名董事。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通过选派的董事行使相关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公

司未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2017 年 9 月

27 日博雅干细胞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更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议

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陈瑞先生为博雅干细胞新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公司依法行使股东及董事相关权利,履行股东及董事相关义务,继

续加强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四、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核实重组完成后,博雅干细胞是否仍受

其原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晓椿控制,公司对置入的资产是否真正完成了整合,

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重组完成后,新日恒力根据重组

时的相关协议及实际需求对收购后的置入资产完成了必要的整合;新日恒力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及修改后的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对博雅干细胞实现了控制,博雅

干细胞未受其原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晓椿控制。本财务顾问已提请上市公司采

取措施加强其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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