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1204013761

来源:上交所 2017-09-30 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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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与信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证监局《关于

印发<关于落实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诉求处理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解

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

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

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人员安排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切实关系到公司资本市场的形象与信誉。公司

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的投诉处理主要工作如下:

(一)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 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

间接投诉;

(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

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

业务水平,确保投资者处理机制高效运行。

第七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

内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

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

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处理解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做

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反复反映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

处理方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

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方式向公司

提出投诉并得到及时反馈和有效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

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

项等相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保密,并自接

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

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 投资者电话多次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

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

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

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在案;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

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

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

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

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的信息进行更正,严

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

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决定不受理的,工作

人员应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

意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

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

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

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

结果等信息并整理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

应当启动信访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

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 □来函 □来访 □“12386”转办 □其他

投诉人姓名 投诉人身份

投诉时间 联系电话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投诉类别

□违规对外担保

□承诺未按期履行

□投资者电话多次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诉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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