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7-134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张楠女士、杨建先生为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3)。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一致同意选举王春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张楠女士、杨建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王春磊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均未担任过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董事会换届工作完成,郑云霞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继续在公司
担任其他职务(非董监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云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49,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8%,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如
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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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郑云霞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
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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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1、张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出生,获德国米特韦
达高等专业学院理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引进报社编辑,2002 年 1 月至 2002
年 6 月为德国卡尔迈耶纺织机械公司管培生,2004 年 3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德国
曼海姆歌德学院驻华招生代表,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7 月历任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欧洲部项目经理、欧洲部部长、产业促进局项目二部
部长,2010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历任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投资促
进处处长、产业一处处长,2017 年 7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杨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城
市学院,专科学历;1989 年 3 月至 1994 年 3 月任职于北京比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994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北京天测集思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职于北京东方联星科技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至今
任公司市场部销售副总监,2015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王春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年出生,毕业于济南
大学,本科学历;2008 年 7 月至今先后任北京耐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
生产人员,2015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春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