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威科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与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26 08: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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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7-137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与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云鹏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同意聘任刘杰先生、蔡广远先生、白绍武先生、张阿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

时聘任白绍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张阿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阿斌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2252103;

传真:010-59702066;

1

电子邮箱:zhangabin@navgnss.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层

二、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同意聘任刘波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刘波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刘波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59702088-808

传真:010-59702066

邮箱:lb@navgnss.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层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2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一、高级管理人员

1、张云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毕业于武汉

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1995 年 3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技

术质量处工程师,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科技发展处工程师,2000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第一研究分部(后更名为第四研究分部)高级工程师,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规划建设处高级工程师,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基建办公室主任,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系统工程部高级工程师(处级)。

2011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北京耐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现同时担任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云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0,1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刘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1980

年 7 月至 2003 年 4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历任:解放军南京外国语学

院英语系学员;总参谋部参谋;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武官秘书;中国驻巴基斯坦大

使馆武官秘书;联合国驻中东地区停火组织军事观察员;澳大利亚“亚奥研究院”

访问学者;陆军步兵团副团长;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副武官;2003 年 4 月退

役(上校正团职)。2003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中国保利集团保利科技有限公

司驻巴基斯坦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亚太部

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杰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 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11%,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3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蔡广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出生,毕业于哈尔

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于 1999 年 7 月组建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局工

程师,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部总监,

2008 年 5 月至今先后任耐威集思、耐威科技市场总监,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本公司监事,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同时担任了本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董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广远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 448,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24%,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白绍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出生,毕业于太原

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北京安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北京英夫美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耐威集思财务部负责人,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同时担任了本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绍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0,0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32%,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张阿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年出生,毕业于天津

4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金融学专业);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

理、投融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同时担任了本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阿斌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 21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1%,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证券事务代表

刘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出生,毕业于江苏科技

大学,本科学历;2010 年 10 月至今任耐威科技证券事务代表,现同时担任了本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93,952 股(含限制性股份

19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4%,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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