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5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
愿,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委托独立董事江曙晖女士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张育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4 日-9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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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开地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厦门火炬高新区(翔
安)产业区翔天路 259-269 号)。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2 名,代表 193,595,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778%。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7 名,代表 2,03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
代表 191,564,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95%;
(2)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37 名,代表 2,03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83%。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审议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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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1,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36%;反对 1,6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4%;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3%;反对 1,656,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5090%;弃权 118,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77%。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1,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36%;反对 1,6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4%;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3%;反对 1,656,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5090%;弃权 118,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77%。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1,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36%;反对 1,6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4%;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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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3%;反对 1,656,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5090%;弃权 118,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子江律师、钱珍律师现场见证本
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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