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的规定,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候选人履历、
任职资格等文件的基础上,就公司聘任刘兆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了解刘兆先生的个人履历、专业
素养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刘兆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
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江曙晖 陈诺夫 刘晓军
201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