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该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公司本次发行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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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调整后的发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4、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程序
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修订后的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发行文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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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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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兰 胡必亮 马江涛
201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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